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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沒回戶籍地! 送達程序出大包 無照男逆轉免罰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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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姓男子日前開車行經國道3號時,遭遇警方路檢,員警一查發現他的駕駛執照「早就被註銷」,被依無照駕駛開出3萬元罰單。男子不服提出上訴,強調自己因工作關係長達11年沒住戶籍地,根本沒收到通知;行政法院審理後,赫然發現監理機關裁罰程序出現「重大瑕疵」,認定當初的註銷處分根本無效,逆轉撤銷罰單。判決書指出,高男去年9月8日傍晚,開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340.4公里處時,碰上員警執行路檢,警方發現他的駕照已被監理機關註銷,屬於無照駕駛,隨即開單舉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隨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他開出新台幣3萬元罰鍰並扣繳駕照。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男子收到裁決後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自己因為工作關係,已經長達11年沒有居住在戶籍地,且戶籍地早已空無一人。監理機關當時雖然有郵寄掛號信件,但全部寄往戶籍地,導致他根本無從得知自己的駕照已經被註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深入審理後發現,監理機關在註銷駕照的程序上,圖方便抄捷徑,違反了法律規定。法院指出,監理機關在原處分中,僅因男子「未依限期繳送駕駛執照」,就直接啟動易處處分(逕行註銷駕照),卻沒有重新將這個「易處處分」的內容再次送達給當事人。法官在判決書中直言,這種「未送達就生效」的瑕疵屬於「重大明顯瑕疵」。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該易處處分應屬「無效」。既然最初註銷駕照的處分從頭到尾都無效,男子開車上路就不算無照駕駛,因此法院判決撤銷這張3萬元的罰單。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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