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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鞭刑公投案 人權會:刑罰不應以造成身體痛苦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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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4日院會處理「鞭刑」公投案,國民黨人數優勢通過此案,提案立委洪孟楷(下)等人起身鼓掌。(資料照/姚志平攝) 立法院14日院會處理「鞭刑」公投案,國民黨人數優勢通過此案,提案立委洪孟楷(下)等人起身鼓掌。(資料照/姚志平攝) 字級設定:

立法院14日經表決通過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等人提出的鞭刑公投案,國家人權委員會發表聲明強調,刑罰制度不應以造成身體痛苦或人格羞辱作為目的,而應在維護社會安全之同時,兼顧人性尊嚴、比例原則,以及現代刑事政策所重視的犯罪預防、再犯防制與復歸社會等價值。

由監察委員兼任的人權會委員於7月31日卸任前,經第1屆第8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反對鞭刑聲明;人權會官方網站並於昨日刊登此聲明。

人權會表示,充分理解重大犯罪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之深刻傷害,以及社會對於強化犯罪防制、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期待。然而,民主法治國家對犯罪之回應,除須回應人民對公平正義之訴求,亦應遵循憲法保障、人權原則及科學實證之要求。刑罰制度不應以造成身體痛苦或人格羞辱作為目的,而應在維護社會安全之同時,兼顧人性尊嚴、比例原則,以及現代刑事政策所重視之犯罪預防、再犯防制與復歸社會等價值。

人權會指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及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Manfred Nowak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之報告,均指出司法鞭刑等體罰無論造成肉體痛苦程度如何,均包含貶抑人格與羞辱之成分,性質已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7條所禁止之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處罰;於特定情形下,更可能構成《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CAT)所禁止之酷刑。

人權會強調,台灣已透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ICCPR納入國內法體系,政府機關及法院均應依該公約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人權會認為 ,政府及社會界界面對重大犯罪刑事政策時,應以符合人權保障及實證基礎之方式回應社會安全需求,避免以造成身體痛苦或人格羞辱之刑罰作為政策選項。刑事司法制度在追求正義與維護安全之際,仍應堅守民主法治及人權公約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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