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沒被好好照顧女兒拒養,法院認證這款老媽只值月給3000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女子小芸從小與母親阿蘭(均化名)聚少離多,還曾指控童年遭母親疏於照顧,甚至長期未獲扶養。如今阿蘭年事已高、生活陷入困境,經市政府安置後,每月產生4萬2500元安置費,小芸卻收到通知要求負擔母親扶養費,因而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童年顛沛離家 母親長期未探視
小芸主張,她年幼時父母離婚,母親搬往台北,之後又嫁往日本,自己與弟弟被留在新竹由親友照顧。她指稱,母親過去曾以木棍、衣架及水管毆打她,後來雖曾短暫將她接到台北生活,卻經常外出數日未歸,導致她與弟弟甚至沒有錢搭車、吃飯。
小芸國小六年級時,母親又因車禍昏迷,她被帶回新竹與親戚同住。到了國二,她因無法忍受家庭環境而離家,到台北、台中半工半讀。升高三時,她曾回母親住處,希望母親協助支付二專學費,卻遭拒絕,之後便與母親長年失聯。
母喊冤:不是不養 是女兒自己離家
面對女兒指控,阿蘭則否認未盡扶養義務,表示與前夫離婚後,曾將小芸及小宇接到台北同住約兩年,後來因工作繁忙,加上發生嚴重車禍,才無力繼續照顧。她認為,小芸進入青春期後自行離家工作,並非自己拒絕扶養。
不過,法院調查證人及相關資料後認定,小芸父母離婚後,確實有相當長一段時間未與母親同住,母親除了曾短暫照顧外,長期沒有負擔扶養費,也未持續探視女兒,顯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情況。
法院認定「不公平」 但還不到免除程度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若受扶養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導致日後由子女負擔扶養責任顯失公平,法院得減輕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則可進一步免除。
本案中,阿蘭現年76歲,收入有限,名下僅有價值約2036元的土地,每月老年年金最高僅1813元,且目前接受市政府安置,每月安置費高達4萬2500元,確實已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有受扶養必要。
但法院認為,阿蘭在與小芸父親離婚前曾與女兒同住,離婚後也曾將女兒接到台北住,並透過友人協助照顧,並非完全未負擔扶養責任。至於小芸指控母親曾涉及毆打、恐嚇,以及母親前夫曾對她有性騷擾行為,因欠缺足夠證據,法院無法認定屬實。
因此,法院認定,阿蘭過去確有未盡扶養義務,但尚未達到「情節重大」程度,無法完全免除小芸的扶養責任;考量阿蘭的需求、3名子女的經濟能力及小芸本身財力較差等情況,裁定小芸對母親的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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