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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23年只是演戲! 赴陸登記後妻子再也沒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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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23年只是演戲!赴陸登記後妻子再也沒出現,法院判決,確認兩人婚姻關係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結婚」23年只是演戲!赴陸登記後妻子再也沒出現,法院判決,確認兩人婚姻關係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男子阿宏在民國92年經朋友介紹,收取2、3萬元後前往大陸,與女子小芳(均化名)辦理結婚,之後再返台完成結婚登記。不料,小芳因擔心假結婚入境台灣後遭遣返,始終沒有來台,雙方婚後也從未同居、共同生活。阿宏多年後向法院提告,原本聲請離婚,審理期間改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拿錢赴陸結婚 雙方沒打算要成家

阿宏主張,當年透過朋友介紹,對方告知只要前往大陸與小芳辦理結婚,就能取得2、3萬元報酬,因此他於民國92年9月前往大陸,與小芳完成結婚相關程序,再回台辦理結婚登記。

不過,這場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真正的夫妻生活。阿宏表示,小芳曾打電話詢問他如何辦理入境台灣,後來卻因擔心以假結婚方式入境後遭到遣返,因此始終沒有來台。此後,兩人完全失去聯絡,阿宏甚至不知道小芳在大陸的住處及聯絡方式。雖然戶籍資料上兩人仍被登記為夫妻,但實際上從未共同生活。

「婚姻」只剩戶籍一紙 20多年後終於求解套

阿宏原本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審理過程中,改變訴之聲明,要求法院確認兩人婚姻關係無效。法院認為,阿宏戶籍登記仍記載兩人為夫妻,導致其法律上的身分關係處於不明確狀態,確實有透過法院確認婚姻無效,以消除法律上不安的必要,因此准許他變更請求。

案件審理期間,小芳經合法通知卻始終沒有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法院因此依相關規定,採一造辯論方式審理。

法院查證入出境紀錄 認定「根本無結婚真意」

法院調查後發現,阿宏所述過程與戶籍資料、兩人結婚登記資料及小芳入出境紀錄相互勾稽,足以認定兩人雖然完成結婚登記,但從一開始就沒有真正組織家庭的意思,婚後更未曾同居、共同經營婚姻生活。

法院指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的民事事件,原則上適用台灣地區法律;至於結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則依行為地法律判斷。

本案結婚行為涉及大陸地區,依當時相關婚姻法規,結婚必須出於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若雙方只是弄虛作假、藉結婚形式達到其他目的,並沒有真正締結婚姻的意思,所成立的婚姻即欠缺有效要件。

假結婚只有登記沒有愛 法院判「自始無效」

法院認定,阿宏與小芳雖曾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沒有共組家庭的真意,婚後也沒有同居、共同生活,結婚登記僅是徒具形式,顯然欠缺真正的結婚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兩人婚姻關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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