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中國創新投資主席向心夫婦,指《蘋果日報》2019年有報道指夫婦二人從事中共間碟活動,指該報道為假新聞,同年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蘋果誹謗(HCA 2424 /2019)。
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開審,蘋果並無派代表應訊。法官潘兆童今(18日)下判辭,未有接納辯方以特權保護等辯護理由,裁定誹謗成立,夫婦等原索償300萬,但潘官只判蘋果等賠150萬元。
原告為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向心、龔青,被告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同案被告,時任總編羅偉光在審訊前與原告和解。
原告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及向心夫婦在高等法院勝訴獲賠150萬。(葉志明攝)《蘋果日報》已於2021年6月停刊,聆訊時亦沒有派代表出席。原告指有10篇文章涉及誹謗
原告案情指,《蘋果》在2019年11月至12月期間,發布10篇涉嫌誹謗原告的文章,內容提及中國創新投資,乃根據中共及中國解放軍的意願和指示成立,向心夫婦是中國特務或情報人員,依照中共和解放軍的指示行事。
報道指原告在港收集情報
報道又指,原告每年獲中共或解放軍提供大量秘密資金,在港秘密收集情報及滲透香港的民主、反共或港獨運動;原告涉嫌參與2015年的非法綁架、移交及拘留香港市民的事件;原告涉及勾結三合會,並秘密部署及動員媒體宣傳中共及打壓異見人士。
原告稱受文章影響曾被禁離台灣
原告指,向心夫婦在部份文章刊登時身處台灣,誹謗文章導致台灣當局在2019年11月就相關指控對二人展開調查,夫婦被禁止離境,未能回港參與中國創新投資的營運,公司股價受影響顯著下跌。
被告未挑戰向心夫婦的證供
法官在判辭指,被告沒有出庭作證,亦不挑戰向心夫婦的證供,被告案情缺乏證供支持,亦無以反駁原告的證供。由於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和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是《蘋果日報》的東主,表面上參與了蘋果日報的印刷和網上版的營運,他們知道印刷人為何人不提供資料,法庭推斷他們同時是《蘋果日報》的印刷人。就相關文章是否屬於誹謗,法官指文章用字平白直接,同意文章會導致他人蔑視和嘲笑原告,誹謗成立。
被告指文章關乎公眾利益需要報道
被告曾以「特權保護(Qualified Privilege)」作抗辯,指文章關乎公眾利益,有需要報道。法官指被告沒就指控作證或提供證據,拒絕接納此理由。
被告需賠150萬兼付訟費
賠償金額方面,法官指被誹謗一方可因名聲受損,及所受的屈辱和傷害等索償等屬主觀因素,法庭評定賠償時須作全面考慮。原告公司及向心夫婦分別索賠120萬、80萬及60萬元。法官最終判被告賠償60萬、40萬及30萬元予3名原告,另須付向心夫婦各賠10萬元的加重賠償,兼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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