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間價值6000萬元的房子,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送給另一半,究竟是夫妻間的財務規劃,還是一場可能讓自己日後後悔的「豪賭」?近期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離婚相關話題引發討論,她曾提及婚姻期間將價值約6000萬元的房產贈與前夫趙建銘,到了離婚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這筆房產卻無法直接拿回,也讓「夫妻房產過戶」背後的法律與稅務問題再次浮上檯面,據統計,去年夫妻贈與建物移轉登記達1.585萬棟創歷史新高。為什麼現在的夫妻都要選擇贈與的方式?本集《下班去你家》由主持人蔡尚樺與律師馬在勤帶你一同了解。 夫妻贈與房產為何受到青睞?贈與稅確實有一項明確優惠 夫妻之間相互贈與財產,最大的稅務誘因之一,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明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換句話說,夫妻贈與並不是利用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而是有獨立的配偶贈與規定,不過,「不用繳贈與稅」不代表「過戶完全不用錢」,例如土地部分,夫妻互贈土地可以申請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這並非真正免稅,而是把土地增值稅延後到日後移轉給第三人時再計算。財政部也提醒,若選擇不課徵,未來出售時仍須以贈與前的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至於房屋本身,夫妻贈與仍涉及契稅等移轉成本,因此不能把「配偶贈與免贈與稅」直接理解成「整筆房產過戶免稅」。 房子送出去後,離婚時為何可能「分不到」? 真正讓夫妻贈與房產受到關注的,反而不是節稅,而是所有權一旦移轉,可能很難回頭。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採法定財產制時,婚姻關係消滅後,原則上計算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換句話說,一方在婚姻期間無償受贈取得的房產,原則上不會因離婚就自動變成夫妻雙方可以分配的財產,因此,假設丈夫原本名下有一間房,婚後將房子完整贈與妻子,日後兩人離婚,這間房已經是妻子的受贈財產,丈夫不能單純因為「我們離婚了」就要求把房子拿回來,這也是夫妻贈與最值得注意的地方:贈與當下可能是為了愛、為了家庭,也可能是為了財務規劃;但法律上完成移轉後,房子就是另一半的財產。 一間房值6000萬,過戶前先想清楚這3件事 夫妻之間贈與房產,最大的問題從來不是能不能過戶,而是過戶之後會發生什麼事,第一,要算清楚所有的稅務。配偶贈與雖然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土地增值稅可能只是延後課徵,房屋移轉也可能涉及契稅等成本,第二,要想清楚所有權,一旦完成贈與登記,受贈配偶取得的是實質的房屋所有權,未來離婚並不代表原屋主可以自動把房子拿回來。第三,更要確認贈與目的,如果只是因為一時的節稅想法,或認為「夫妻是一家人,名字放誰那裡都一樣」,最好先停一步。因為房子過戶的那一天,改變的不只是權狀上的名字,也可能改變夫妻兩人未來面對離婚、債務、稅務甚至遺產分配時的法律位置,對一般家庭而言,高價不動產一旦涉及夫妻贈與,與其只問「這樣可以省多少稅」,更應該先問一句:「如果有一天婚姻走到盡頭,我還願意把這間房送給他嗎?」,如果答案不是百分之百確定,這筆贈與,就值得再三思量。 更多精彩內容都在《下班去你家》,讓主持人蔡尚樺與律師馬在勤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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