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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生讓房子成凶宅 鑑定價值慘跌146萬!承租人要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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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生讓房子成凶宅,鑑定價值慘跌146萬!法官判決承租人要全賠。(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輕生讓房子成凶宅,鑑定價值慘跌146萬!法官判決承租人要全賠。(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女房東小雅將房屋出租給阿晴,沒想到租屋期間,阿晴弟弟阿承的伴侶(均化名)竟在屋內輕生身亡,房屋因此成為俗稱的「凶宅」。小雅主張房價因此大幅貶值,提告求償150萬元,法院鑑定後認定房屋價值減損146萬462元,判阿晴及阿承的繼承人賠償。

鑑定價值蒸發146萬元

判決指出,小雅與阿晴簽訂為期2年的租約,租賃期間,阿承的伴侶也跟著入住,卻在屋內輕生死亡。小雅認為,房屋因非自然死亡事件成為凶宅,不僅影響居住者心理,也會降低市場交易意願,因此要求阿晴負起承租人責任;同時,死者的繼承人阿哲、小彤(均化名)也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阿晴則喊冤表示,房屋並沒有任何結構損壞,阿承的伴侶選擇輕生是個人心理因素,並非她造成,且房東要求的金額太高,無法接受。阿哲、小彤也認為,死者當時有飲酒並服用鎮定劑,因此對146萬餘元的求償金額有所爭執。

認定市場價值確實受損

法院認定,所謂「凶宅」雖沒有明確法律定義,但依一般社會通念,建築物內曾發生自殺死亡事件,即屬非自然死亡事故,容易使購屋或承租者產生嫌惡、畏懼心理,進而影響房屋交易接受度及市場價格。

法院並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透過比較法、收益法及鄰近區域交易案例比對,評估房屋在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與事故後的價值差異,最後認定房屋市場價值減損146萬462元,認定小雅的財產損害確實存在。

輕生成凶宅屬「間接故意」

法院指出,死者是成年人,沒有證據證明事發時欠缺識別能力。既然明知房屋是他人所有,仍選擇在屋內自殺,客觀上可預見房屋將因此成為凶宅、影響屋主未來出租或處分利益,因此至少具有「不妨、無所謂、不在意」的間接故意。

法院認為,輕生行為導致無辜屋主承受重大經濟損失,屬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侵權行為規定。此外,阿晴既是承租人,且允許阿岑使用、居住該房屋,法院認為,即使房屋沒有實體損壞,凶宅造成的交易價值減損,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433條,由承租人負代為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阿晴應賠小雅146萬462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至清償為止;阿哲、小彤則須在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同額賠償責任。若其中一方已經給付,其他人就該給付範圍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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