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与“四瓣花”相关的案件,结果截然不同。
2025年,苏州中院对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茉莉奶白的Logo与LV“四叶花卉”注册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判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LV胜诉。
2026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LV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案作出一审判决。LV认为某注册的四瓣花商标与其引证商标近似,向国知局提出无效宣告,国知局裁定不支持,LV不服诉至法院。法院驳回LV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国知局裁定。LV败诉。
同样的花纹,同一家品牌提起诉讼,一胜一败。法院是不是“双标”?两个判决看似矛盾,实则并不矛盾——它们根本就不是一类案子,法律逻辑完全不同。
图源:公开资料
两桩四瓣花案件,为什么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觉得矛盾,是因为把两个案子当成了一回事。实际上,它们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比对对象不同,判断标准也不同。
第一桩是商标侵权民事案件。LV告茉莉奶白“你用了我的商标,你侵权了”,判断的是被诉方实际使用的标识与起诉方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是否会导致混淆,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
第二桩是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件。LV告的是国知局“你不应该核准这个商标注册”,判断的是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注册”层面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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