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違反醫療隱私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沒收器材。同時提高醫療暴力罰則,凡強暴、脅迫、恐嚇等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罰鍰最高25萬元以下,並新增醫療機構若未採必要措施,最高可處15萬元以下罰鍰。
今年5月全台愛爾麗診所診間被發現藏有針孔攝影機,後續接連查出部分醫美診所涉及偷拍,加上近年醫療院所暴力事件頻傳,各界因此促修「醫療法」。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6月10日初審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7月23日、8月19日黨團協商,今天在院會三讀。
防堵偷拍部分,三讀條文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
三讀條文規定,若有窺視、竊錄等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且相關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此外,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進行上述相關行為,或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相關資料或竊錄內容,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亦可處罰。
醫療暴力方面,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罰鍰由原訂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調升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保障對象除原本的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新增加上「其它相關人員」;且新增醫療機構若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採必要措施,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亦新增規定,以公然侮辱方式妨害其執行醫事、醫療或救護相關業務,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醫事審議委員會部分,新增規定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時,可由委員會名義具名,不適用刑事訴訟法應由鑑定或審查人具名的規定。
醫療社團法人部分,醫療法原規定法人「不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三讀條文修正,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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