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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男拒警搜索開3槍 達成調解殺人未遂改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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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26日電)吳姓男子屏東住處於112年遭搜索,吳男不配合並在警方破門時,涉朝大門方向開3槍,幸無人傷亡,經高雄高分院審理,法官考量其與員警達成調解等情形,殺人未遂罪改判8年。

全案起因吳男民國112年5月間向綽號「明仔」、「新化德」等人,購得衝鋒槍、手槍及子彈,其位於屏東縣住處在同年6月間遭警方持搜索票搜索,吳男及其配偶拒不配合,在警方持工具破壞住宅大門時,吳男涉持手槍朝大門方向擊出子彈3發,幸因子彈未命中員警而未釀成傷亡。

吳男後續在父親勸說下棄械步出住宅遭員警逮捕。一審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吳男依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與非制式手槍罪,處9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另依殺人未遂罪,處9年10月徒刑。吳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書說明,法官考量吳男於二審時坦承殺人未遂罪犯行,且與3名員警各以8萬元、7萬元、12萬元達成調解並完成給付,兼衡其社會經歷、經濟及家庭狀況等,殺人未遂罪部分改處8年。另審酌吳男持有大批槍彈,宛如小型軍火庫,若流入市面將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吳男持有槍彈部分維持原審量刑。可上訴。(編輯:張雅淨)1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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