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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走了多年父系家族沒聞問 女童「不記得爸爸」准改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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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走了多年父系家族沒聞問,女童「不記得爸爸」,法院判決准許更改為母姓。(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生父走了多年父系家族沒聞問,女童「不記得爸爸」,法院判決准許更改為母姓。(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目錄

一名女童小晴出生後,父親阿哲便將收入多用於償還原生家庭房貸,女童長年由母親小芸(均化名)獨力扶養。阿哲於民國107年過世後,父系親屬也鮮少關心女童,母女因此向法院聲請將女童姓氏改從母姓,法院審酌女童與父系家族連結薄弱,日前裁定准予改姓。

女童坦言:已不記得爸爸

小芸向法院表示,女兒出生後,阿哲的薪水大多拿去償還母親名下房屋貸款,當時主要由阿哲與兄弟負擔,導致家中日常生活及女兒的扶養工作,幾乎都由她一人承擔。阿哲過世時,父系家族也沒有特別表示關心,且未留下遺產給女兒,因此希望讓女兒改從母姓。

法院開庭時,女童也親自陳述,自己「不記得爸爸了」,對父親幾乎沒有印象。法院另委託社工進行訪視,發現小芸自107年起便獨自照顧女兒成長,阿哲的家人對女童也沒有持續關心或提供經濟支持。

母親未阻斷親情 法院認改姓有利成長

社工訪視報告指出,小芸雖希望女兒改姓及改名,但並未阻礙女兒與父系親屬見面、互動,甚至提供聯繫方式,讓女兒未來仍可自行與父系親族保持聯絡;此外,小芸也特別安排改名後的姓名,盡量維持相同發音,以降低改名對女兒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

法院認為,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父母一方死亡等情形,法院得依父母一方或子女請求,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姓氏;裁判時並應審酌子女意願、人格發展、家庭生活及親子感情等因素。

與母親感情深厚 改姓符合最佳利益

法院審酌小晴父親過世後,即由母親負擔扶養義務至今,而父系親屬多年來未對女童有所聞問,導致女童與父系家族依附關係薄弱;相較之下,女童與母親感情深厚,與母系家庭具有較強的情感連結。

法院認為,改從母姓有助於形塑女童對家庭的歸屬感及自我認同,對人格健全發展也具有重要利益,因此認定聲請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裁定准許女童姓氏變更為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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