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中教師租屋處廁所偷拍,嘉義地檢署偵結起訴。(圖/記者翁伊森翻攝,下同)
記者翁伊森、劉人豪/嘉義報導
嘉義縣某高中教師李品澔,於租屋處廁所架設手機開啟錄影功能,然後再邀學生到租屋處,竊錄前來如廁的10人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共計13次,嘉義地檢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未經同意無故竊錄性影像、拍攝少年性影像等罪,求處有期徒刑4年。
嘉義地檢署指出,李品澔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邀請其所教授學生前往其租屋處,並在廁所內架設手機開啟錄影功能,竊錄前來如廁成年人1人及未成年學生9人的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共計13次,案經被害人察覺租屋處廁所有異並報警處理。
嘉義地檢署偵查終結,認李品澔涉犯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未經同意無故竊錄性影像、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考量被告為人師表,非但未保護學生,反而利用學生對教師之信賴關係逞私慾,建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並具體求處有期徒刑 4 年。

嘉義地檢署說明,公開被告姓名及犯罪地點,其法律依據與裁量理由如下:
一、 法律依據: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關於「為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本署在恪遵兒少保護規範、兼顧社會治安防範與學生隱私的前提下,於法規允許之範圍內適度說明案情。本案涉及重大隱私與公共安全,顯具重大公共利益。
二、 裁量理由:本案犯罪地點為特定租屋處,適度公開該地點,能提醒曾於該期間出入、使用衛浴設施之民眾(含已知被害人及潛在受害者)提高警覺,俾利及時提出檢舉或主張法律權利;同時亦能警惕其他民眾出入場所加強安全防護措施,以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完全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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