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蔡姓前高層被控性騷,一審判處拘役50日。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改判無罪,全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洪榮志攝)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台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蔡姓前高層,被控在宣導活動場合,自後方以雙手按壓、揉捏女輔導員的雙肩,一審被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50日。蔡男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肩膀在生理結構上非屬身體隱私處,且蔡男隔著背心碰觸並未接觸皮膚,撤銷改判蔡男無罪,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民國113年7月28日上午,市府少輔會於大魯閣棒壘球場辦理活動,蔡男被控趁女輔導員在場外等待長官到場時,自後方伸手按壓並揉捏女方雙肩。女輔導員事後感到噁心不適並接受心理諮商,經警方移送後由檢方起訴。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採信女輔導員及目擊證人供詞,認定肩膀屬非正常社交得隨意觸碰之部位,已破壞個人身體隱私平和,判處蔡男拘役50日。
不過,蔡男上訴堅稱,當時因活動人潮多,擔心對方後退撞上才伸手扶住阻擋,並無性騷意圖。台南高分院審理後,也認定蔡男確實有自後方碰觸雙肩數秒的行為,但卻基於法條構成要件與罪刑法定原則改判無罪。
二審指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係採例示「臀部、胸部」,概括規定「其他身體隱私處」,該隱私處須與臀、胸同樣具備性別特質,且非親密關係不任意示人者為限。女性胸、臀屬第二性徵,但肩膀在男女生理結構上並無大異,夏天露肩亦屬常見,難與胸臀的隱私性等量齊觀。
不過,二審也說,蔡男雖未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I項的刑事責任,但其如此未能尊重告訴人身體自主權所為的碰觸肩膀行為,可能另有相關行政罰鍰的裁罰部分,應由相關主管機關加以認定或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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