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茂(化名)今年4月間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協助詐團向受害女子A收取500萬元,另外又向B女收取50萬元,結果在第二起案件中被埋伏警員當場逮捕。阿茂自稱工作將近4周,還領了「獎金」9000元,但目前沒有錢可以繳回,最終被彰化地院法官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阿茂擔任詐團車手,因第二名受害者察覺異狀報警,他在取款時遭埋伏警方逮捕。(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在今年4月底加入詐騙集團,擔任依照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收取詐欺贓款的車手;該詐團成員在5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A女謊稱抵達台灣時因為攜帶太多現金,遭航警扣押與毆打,需繳交保證金才能離開,等到A女上鉤後,再派遣阿茂前往取款,共計得手500萬元。
除了這起案件之外,該詐團還以投資黃金、虛擬貨幣、股票賺大錢等話術,誘導B女交付投資金。不過,B女察覺有異,報警後決定配合警方,趁車手阿茂前來取款時,一舉將人逮住。
阿茂到案後坦承犯行,並供稱他擔任車手將近4周,前3周每周各領3000元,第4周還領到獎金9000元,共計1萬8000元,但他目前沒有錢可以繳回。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阿茂加入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詐騙集團,負責出面收款與製造金流斷點,嚴重侵害受害者的財產法益,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最終依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另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合併應執行刑期為3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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