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去年連日豪雨造成許多財損。(示意圖/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記者郭玗潔/台南報導
台南去年8月1、2日連日豪雨,造成多區域大淹水,永康某社區大樓地下室也發生水災,造成住戶車子泡水。有住戶認為管委會沒有善盡管理義務,提告對管委會求償車價減損、鑑定費、修車費、租車費,共計86萬9861元。不過法官認為永康區因全面性降雨,最大時雨量約高達103.5mm/每小時,大於100年頻率,管委會沒有「上帝之眼」,能預估全面突發性的天然雨災所可能帶來的影響,判管委會免賠。
住戶主張,該社區包含A、B、C三棟大樓,因排水溝設計問題,每逢雨季就容易淹水。然而A棟管委會決議不為A棟聘僱保全、物業,也沒在A棟地下停車場加裝液位感應器或電動防水閘門,而是由管委會自行維護大樓共有及共用部分。
住戶說,去年8月1日,中央氣象署、台南市府針對永康區,陸續從4時55分至20時15分,密集發布「降雨豪雨特報」等示警公告共11則,要永康區民眾注意低窪地區慎防淹水,當天也整天下著大雨,然而A棟管委會事先沒有無任何防範淹水的措施,也沒有持續監控豪雨可能造成的影響,更沒有通知住戶留意地下室的停放車輛的安全。
住戶指出,到了隔天清晨6點前,中央氣象署等多單位分別對永康區發出44則民生警示,管委會依然毫無作為,導致地下室停車場開始進水,直到早上7點有住戶準備外出,才發現地下室嚴重淹水,緊急在LINE群組留言通知大家。
住戶認為,在地下室淹水後,沒人知道防水閘門放在何處,直到水位達到最高,幾乎淹沒一台機車,到了9點19分左右,才有人找到防水閘門並架起,也在稍後調來抽水機。然而住戶的車已泡水受損,認為管委會違背法定義務,侵害住戶權利,對管委會求償車價減損、鑑定費、修車費、租車費,共計86萬9861元。
全案審理時,管委會主張,不聘請保全、物業等服務,或是否加裝液位感應器或電動防水閘門,都是由住戶決議,管委會主要負責出入管制、監控及硬體上基本設施的日常維護及保養等,不包含這種臨時性、緊急性天災的防護義務。
管委會指出,氣象署在8月2日上午1點50分方陸續發布雷雨預報,這種強降雨無法事先預見,也比颱風來襲的預警時間更短,2日永康區最大延時1小時雨量甚至高達103.5毫米,已導致道路排水系統宣洩不及,這種「短延時強降雨」在短時間內降下巨大雨量,不論在時間點、降雨規模等,都難已提前預判,A棟大樓也沒人員24小時監控地下室,管委會只是一般住戶組成,難期待在深夜持續監控預判並採取應變措施。
管委會認為,當天5點多地下室已開始淹水,甚至淹到電控室,導致非專業人員的內部委員不敢擅自進入及處理防水閘門,然而得知淹水後,也盡速通知建商,並購買抽水機協助排解淹水,並不是沒有作為,希望法官駁回賠償請求。
法官表示,8月2日豪雨事件永康區因全面性降雨,最大時雨量約103.5mm/每小時,大於100年頻率,短時間湧入超越排水系統負荷的逕流量,永康鹽行里鄰近路段確有路面積水,不過受影響程度呈現高度隨機性與不確定性,又降雨強度隨時間動態變化,呈現不同的影響態勢,實難以即時精確觀測其確切影響範圍。
法官指出,管委會知道的資訊也和一般民眾一樣,來自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的示警資訊,而該資訊可能造成的影響或後果,具有高度的隨機性與不確定性,管委會也沒具備特殊專業能力或上帝之眼的超驗能力,可以預判此種全面突發性的天然雨災所可能帶來的影響,難認管委會有防免損害發生的注意能力,或與損害的發生,有過失、因果關係,判管委會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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