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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藥師對女大生下藥!涉滅證、勾串證人 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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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區某藥局陳姓藥師涉嫌在女大生水壺中下藥,檢警持搜索票上門搜索。(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淡水區某藥局陳姓藥師涉嫌在女大生水壺中下藥,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記者黃宥寧、劉人豪/台北報導

新北淡水一名女大生在藥局打工期間,疑遭人在私人水壺內投放不明藥物,飲用後出現頭暈、心跳加速及意識模糊等症狀。士林地檢署獲悉後主動分案偵辦,5日發動搜索並帶回陳姓藥師,檢察官複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士林地院今(6)日認為陳姓藥師有滅證行為,且尚有其他證人尚未到案說明,認有羈押必要,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但不禁止收受物件。

檢方調查,該名受害的女大生目前就讀大學四年級,為補貼生活開銷於藥局擔任藥師助理,年資將近一年。8月26日上班當天,女大生因轉不開水壺而請藥師陳男協助,隨後女大生喝水時發現味道莫名苦澀,轉開一看赫見水體混濁,明顯被摻入不明物體,隨後女大生開始出現頭暈、意識模糊等不適症狀;陳男見狀後,竟還連兩次詢問「要不要載你回家?」事後女大生自行返回宿舍,回想起陳男曾接觸自己水壺,綜合自身症狀,懷疑遭人下藥。

警方獲報後介入調查,並將女大生水壺送驗,發現水體含有苯二氮平類(BZD)成分;對此,陳男在警方訊問時,坦承曾在女大生水壺內投藥,但否認投放FM2,辯稱該藥物已經過期,自己只是想測試藥效,不知道會出現如此強烈反應;甚至陳男還接受媒體採訪,稱「對我來講,就好像今天跟朋友開個玩笑,加了什麼東西」,一直認為自己跟女大生是很好的關係、朋友的關係,「她會接受我後面的道歉也好,或是什麼」離譜言論引發輿論炸鍋。

士檢獲悉後,認為本案已嚴重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並引發社會高度關注,4日即主動分案,並指派毒品專組董諭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組成專案小組積極追查,為釐清案情並保全證據,專案小組4日晚間先行限制陳男出境、出海,並迅速向士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於5日上午前往該家藥局及陳男住處執行搜索,並查扣手機、電腦主機、電子儲存裝置、監視器、藥品進貨資料等事證,同時依法拘提陳男到案。

全案經檢警擴大追查、漏夜偵訊後,檢察官認定陳男涉犯4罪,包括以欺瞞方式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加重強制性交未遂、加重強制猥褻未遂、傷害等罪,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反覆實施之虞,於今凌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士林地院指出,被告經訊問後,依卷內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之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及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之行為。

另本案尚有其他證人尚未到案說明,以該名證人與被告之關係,如任被告在外,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足認本件確有羈押之原因,且此部分無從以具保等其他替代手段所避免,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但不禁止收受物件。本院將於16時發車,將被告送回士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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