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534年,明朝嘉靖十三年,地点是贵州。
这一年,一个叫做王杏的御史从京师来到了贵阳,没有什么大事儿,就是奉命巡按。
(明代 巡按御史)
王杏是浙江奉化人,嘉靖八年的进士,而且他有一个学术背景,那就是他推崇王阳明的学派,跟王畿啊,罗洪先啊都是好朋友。
他到贵州之后做什么呢?主要是监察地方官员,复核刑事案件。
而就在这平淡无奇的日常工作中,让王杏翻到一桩百思不得其解的案件。
这个案子,其实并不复杂。
贵州当地的民妇宋氏,被指控,说她用剪刀刺伤丈夫林樾的阴囊,并导致了林樾的死亡。
那么按照《大明律》,妻子杀害丈夫,属于恶逆,要凌迟处死,地方衙门已经拟定了这个判决,案件层层上报,就等着中央批准了。
但是,王杏把卷宗拿过来一看,他感觉不对劲。
怎么说不对劲,这巡按御史,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叫做审录,审录就是要重新审查死刑类案件,尤其是案件的卷宗,要详勘细查,发现有冤情,就要及时翻案,而王杏在审录的过程中很快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卷宗的尸检记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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