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鲁:等了几十年风向改变,我们何时可真正使用法律? (八打灵再也7日讯)跨境烟霾数十年反复来袭,大马不能再把希望寄托于风向改变或一场大雨,而应系统搜证、正式启动东盟磋商机制,并研究仿效新加坡立法,向在境外造成烟霾的企业追责。
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沙鲁博士今日发表声明指出,烟霾不只是热点、空气污染指数和天气问题,更是国家主权与国际责任问题,而主权从来不是让一国任由可预防的危害越境殃及邻国的许可证。
他说,国际法早已确立“不得造成跨境损害”及“尽职审慎”原则,国家无须保证绝无火灾,却须具备充分法律、监测预警、执法、防范和灭火机制。
“烟霾年年重演,风险早已可以预见,当局也须承担更高的警戒责任。”
他指出,大马与印尼皆受2002年东盟跨境烟霾污染协定约束,须防范、监测和控制烟霾源头,并采取必要法律及行政措施。
不过,他表示,火灾发生在印尼,不代表印尼自动负上国际责任,若肇因来自私人企业或园主,大马仍须证明印尼当局知道或理应知道跨境风险,却没有采取合理的防范、监管、执法或补救行动。
鉴此,大马须长期整合卫星图像、热点位置、风向、烟雾轨迹、大气模型、污染物读数,以及医疗和经济损失数据,若锁定企业,也须查清土地、特许经营权和企业控制链,建立完整因果关系。
“法律不能取代科学,在环境争议中,正是科学让法律发挥作用。”
沙鲁说,若证据成立,大马可要求停止侵害、保证不再重演,并针对医疗、政府应对、航空、教育、旅游及其他经济损失索偿。
他坦言,大马现阶段不能单方面把印尼告上国际法院,因为法院管辖权须获国家同意,而东盟协定第27条文只规定通过谈判或磋商解决争议,既无强制仲裁,也未赋予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这才是东盟烟霾法律制度的最大缺口。
他建议,大马先建立正式国际索偿案,要求印尼共享数据、说明执法和防火措施,并更积极启动协定下的磋商,谈判失败后,再争取双方同意交由仲裁庭或国际法院审理。
他也促请东盟另订附加议定书,设事实调查、履约监督与有效争端解决机制,大马则可参考新加坡2014年跨境烟霾污染法令,追究企业的域外责任,无论涉事公司来自外国或与大马有关,都应一视同仁。
“烟不识边界,国际法却认得责任,等了几十年风向改变,如今应问的是:我们何时真正使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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