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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曾與6至7歲妹亂倫 官指被告當時或未知行為錯誤 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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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男子涉在十多年前在家中與只有6至7歲的胞妹亂倫,之後亦曾要妹妹為他手淫和口交,案(HCCC302/2023)今(9日)在高等法院續審。控方雙方早前作中段陳詞,爭議被告案發時或只有10至11歲。法官李素蘭昨(8日)聽取陳詞後,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今(9日)正式指示陪審團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罪脫。律政司經考慮後表示,不會就裁決上訴。被告無罪釋放。

法官李素蘭向陪審團解釋,10至13歲的兒童受法律保護,並假定他們不具備明辦是非(incapable of wrong)及犯罪的能力。兩名老師的證供及被告的錄影會面,均無法說明被告知悉其行為錯誤。在法律的基礎下,陪審團必須裁定被告無罪。

被告父親早前承認一項作出串傾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將於明日判刑。

被告被控4項亂倫及3項非禮罪

被告L.H.C.N.(現年24歲)被控4項亂倫罪及3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控罪指,他在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間,在香港某單位,四度與當時年齡為7至10歲的女童X性交,而他知道該女童是他的妹妹;以及在同一時段内,三度向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被告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被告LHCN在高等法院被裁定亂倫等罪表證不成立,獲當庭釋放。(葉志明攝)法官李素蘭指無證據說明被告知悉其行為錯誤,在法律的基礎下,必須裁定被告無罪。(資料圖片)

10至13歲兒童受法律保護

法官今向陪審團解釋,10至13歲的兒童受法律保護,假定他們不具備明辦是非(incapable of wrong)及犯罪的能力。在本案中,控方無法證明當時年齡低於14歲的被告,其行為不是出於「調皮」或「惡作劇」,而是在他知悉行為屬「錯誤」或「嚴重錯誤」的情況下發生。

兩名老師無法說明被告知其行為錯誤

官強調,控方傳召兩名老師的證供及被告的錄影會面,亦無法說明被告知悉其行為錯誤。在法律的基礎下,陪審團必須裁定被告無罪。

案情指認有做過且覺後悔

案中事主,即被告的妹妹,並無出庭作供,但控方指被告被捕時曾作招認稱:「嗰時我好細個,不過我認我有做過,我宜家都好後悔。」

指首次性交時妹只有6至7歲

庭上亦有播出被告與警方的會面錄影,他稱與妹妹首次性交時,他只稱當時已年滿十歲,正就讀小六或中一;事主則年約6至7歲,他稱有問妹妹:「可唔可以試下扑嘢。」指妹妹同意,兩人才性交,後來有些是妹妹提出的。警員曾質疑妹妹是否明白何謂「扑嘢」,被告回答:「應該知呱。」被告稱無迫妹妹口交、性交及手淫,強調無強姦她。

後來知道大哥也曾這樣對妹妹

被告之後亦提到大約讀中二至中三時,從妹妹口中得知大哥也對她做過同樣的事,他有就此事問大哥,大哥承認有此事,因此他亦向大哥坦白,被告並說:「大家都好驚訝大家咁樣對阿妹。」他又提到妹妹最終壓力爆煲,想自殘及輕生,最後更須入院治療。兩兄弟都覺得對不住妹妹,後來妹妹向社工透露事件,再轉告了他們的父母。

警員否認曾威迫被告作招認

辯方曾指被告被捕後曾遭警員拳擊左腰,又斥他:「你做乜嘢搞你個咁細嘅細妹?」及說:「你係咪無人性?你係咪癲嘅?」指被告在威嚇下作出招認,更指警員曾叫被告「作性侵事件」警員否認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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