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业摄) (沙亚南14日讯)八打灵再也万达镇国中校园16岁女学生叶芯嫙遭学弟刺杀百多刀的命案轰动全国,沙亚南高庭今日作出判决,裁定现年15岁的被告因案发时,在医学和法律上都被定义为精神失常,因此判他谋杀罪名不成立。
令少年精神病院治疗
不过,这并非意味着少年被告可恢复自由,法庭已援引刑事法典第348条文,下令将他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直至雪州苏丹根据医疗报告认为他适合安全重返社会后,再做进一步决定。
少年被告的代表律师冯吉祥今日在庭外受访时指出,主审法官阿德林用了45分钟宣读长达约80页的书面判词,针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每一个重要论点,包括被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案发时是否精神失常,以及辩方是否成功证明刑事法典第84条文所规定的精神失常抗辩,作出详细说明。
案发时处精神失常状态
他说,法官最终接受被告在案发时确实处于精神失常状态,并认为辩方已证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medical insanity),同时也符合法律上所要求的“精神失常”(legal insanity)标准,因此,法官认为第84条文的抗辩成立,而控方所提出用以推翻有关抗辩的论据则不成立。
他说,辩方从案件开始便没有否认案发时当事人所作的行为,包括被告持刀刺杀及导致死者死亡的事实,真正需要法庭裁决的核心问题,是被告在案发时是否神志清醒,以及是否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控方在本案总共传召11名证人,辩方则传召两名证人,即少年被告本身及精神科医生。
“双方在审讯开始前已经同意,不需要传召更多证人,因为我们从一开始就没有否认犯罪行为(Actus Reus),也就是有关刺杀及杀人的行为确实发生。”
政府医院精神科专家提供意见
冯吉祥说,辩方所争议的是,被告案发时是否神志正常,而这也是案件进入辩护阶段后必须处理的关键问题。
他指出,根据刑事法典第84条文的要求,证明被告案发时精神失常的举证责任落在辩方,因此法庭必须先让少年被告进入自辩阶段,以便有关精神状况的证据,能够获得充分审理。
他说,辩方并非单凭被告提出精神失常抗辩,而是获得一名政府医院精神科专家的专业意见。
他指出,供证的医生并非由辩方聘请或支付费用,而是由政府医院提供专业意见,以协助法庭判断被告当时的精神状态,以确保有关证词不偏向控方或辩方。
(高建业摄) 医生证实患精神分裂症
“这名来自怡保乌鲁近打医院的精神科医生,在庭上给予非常详细的证词,解释被告所面对的精神问题,包括精神病(Psychosis)及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
他说,医生在庭上及书面报告中证实,被告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且病情属于严重程度。
“精神分裂症导致他当时不是正常的自己,他甚至认为自己是神,也听到声音及受到有关声音的指示。”
他说,有关精神状况并没有被控方所提出的证据推翻,而法庭最终也接受该名专家对被告精神状况的评估。
法官提醒珍惜第二次机会
冯吉祥表示,法官今日宣读的判决非常详尽,几乎针对案件每一个争议点,包括控方提出的指控、辩方的抗辩、医疗报告及精神科医生证词等逐一作出解释,并说明法庭为何采纳或拒绝有关论点。
询及法官是否对少年提出任何忠告,冯吉祥指出,法官阿德林特别提醒少年,虽获得第二次机会,但他必须清楚知道自己曾经夺走一条生命,并强调夺走他人性命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少年不应该把今日获得的自由及第二次机会视为理所当然。
“法官提醒他,要珍惜法庭给予他的第二次机会,并且永远不要忘记这段经历。”
“法官也特别强调,今天的裁决不应该被视为对死者家属的‘侮辱’(不公)。”
冯吉祥指出,死者当时也是一名未成年少女,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同样考虑了这起悲剧的严重性以及一条年轻生命被夺走的事实。
儿童犯罪可接受治疗改造
不过,他强调,法庭今日针对谋杀控状作出的裁决,是根据医疗报告、专家证词及法律所规定的标准作出,并非否定死者的悲剧。
“我们并非忽视死者的权益。然而,今天的判决是基于指控、医疗报告和专家鉴定结果。被告也在2001年儿童法下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根据法律,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人,无论儿童犯下何种罪行,无论是盗窃还是谋杀等严重罪行,马来西亚法律都承认儿童可以接受治疗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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