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GOOGLE街景)
記者陳崑福/綜合報導
嘉義縣太保市台18線一輛自小客車被測得時速112公里,超過限速70公里達42公里,遭裁罰1萬2000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駕駛不服主張路段上坡接下坡,測速標誌遭前方車輛遮蔽,來不及減速而提告。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檢視照片認定測速標誌清楚可見,且設於違規地點前181.2公尺,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駕駛於民國114年12月9日下午2時33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太保市台18線西向6.3公里處,當時該路段速限70公里,經檢定合格的雷射測速儀測得車速112公里,超速達42公里。警方依規定舉發被裁處1萬2000元罰鍰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駕駛不服,主張違規路段是上坡接下坡,車輛行經坡頂後,前方視野受到地形影響,且測速標誌位於右側低處,當時又有其他車輛,導致標誌遭遮蔽,自己未能及時發現而減速。
駕駛並認為,測速標誌距離測速設備約127公尺,但因特殊地形造成實際可辨識距離縮短,自己並非故意超速,吊扣車牌6個月更會影響工作及日常生活,因此請求撤銷裁罰。
法院檢視現場照片及測速採證資料後,認為系爭測速標誌與測速設備相距127公尺,而測速設備與實際測照地點相距約54.2公尺,換算標誌距離違規地點共181.2公尺,符合一般道路應於測速取締路段前100至300公尺設置標誌的規定。
法院並認定,現場測速標誌牌面清晰、沒有遭物品遮蔽,符合邊長90公分的設置標準,已足以提醒駕駛人前方有測速取締。即使該路段具有上、下坡高低落差,駕駛行經這類道路時更應減速慢行,不能以個人未注意標誌作為免責理由。
至於駕駛主張吊扣車牌將影響工作及生活,法院認為,道交條例相關規定是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吊扣車牌僅限制使用該車輛,且法律並未賦予監理機關依駕駛個人工作、生活需求裁量免罰,因此駕駛此部分主張也無理由。判決駁回駕駛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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