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文城轉任律師,擔任3起重大案件的辯護律師,被律懲會認有衝突給予申誡處分。(圖/翻攝自城邦律師事務所)
記者吳銘峯、葉品辰/雲林報導
前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文城轉任律師後,接連擔任3起由雲林地檢署偵結起訴的重大案件被告之二審辯護律師,引發利益衝突及迴避爭議。吳文城主張自己任職雲檢期間僅負責發言及新聞發布,並未實際參與案件偵查、公訴,不過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為,其離職後未迴避相關案件,有違《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最終決議予以申誡,並須自費接受6小時律師倫理規範研習。
54歲的吳文城為司法官48期,曾任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2023年4月以健康因素請辭檢察官職務,轉任律師,並在雲林虎尾開設法律事務所。未料離開檢察體系後,陸續接下多起重大刑案被告的二審辯護工作,其中包括曾引發全台關注的1.2億元「XD」版偽鈔集團案,以及前口湖鄉長林哲凌涉貪案等3起案件。
其中,1.2億元偽鈔案在2023年由雲林檢警偵破,警方當時查獲大量「XD」版偽鈔,吳文城也曾親自出席破案記者會,與專案小組共同對外說明並合影。案件主嫌廖泓鈞一審遭判刑6年,二審委任吳文城擔任辯護人後,台南高分院一度改判無罪;台南高分檢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後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爭議就在於,吳文城辯護的3起案件都是他任職雲林地檢署期間,由雲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的案件。吳文城遭移付律師懲戒後喊冤,強調自己當時主要身分是地檢署發言人,只負責新聞發布、核閱部分書類,並未實際參與3案的偵查或公訴事務,因此認為並不受相關迴避規範限制。台南高分檢認為,吳文城過去任職雲檢期間曾核閱一審公訴檢察官的補充理由書,依「檢察一體」原則,已涉及公訴事務,因此聲請禁止他擔任林哲凌的辯護人,並獲台南高分院裁准。
台南高分院當時指出,吳文城曾核閱相關公訴書類,已涉及對檢察官公訴行為的指揮、監督,後續卻在離開雲檢僅約2個月後,即接受林哲凌委任擔任二審辯護人,等同於在同一案件中先後站在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的位置,恐造成明顯利害衝突,並影響司法公信力。
律師懲戒委員會審酌後認為,吳文城雖未觸犯《律師法》第28條所規定的司法官轉任律師後3年內,不得在原任職機關所在地的地檢署、地院執行律師職務等迴避規定,但其接手的3起案件均為自己任職雲檢期間偵結起訴的重大案件,仍有違律師執業倫理及利益衝突的疑慮。因此,律懲會認定吳文城未對相關案件予以迴避,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決議予以「申誡」,並要求自費接受6小時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若吳文城不服該決議,依法仍可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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