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少年小豪(化名)去年8月間搭乘哥哥騎乘的機車去買早餐,坐在後座等待期間,卻被警員認定為無照駕駛,因而挨罰2萬4000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原處分作成有誤會,裁定撤銷。

▲小豪聲稱,事發當天他是搭乘哥哥的機車去購買早餐,並非實際駕駛人。(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豪2025年8月間被警員認定無照駕駛,有「未滿18歲之人於5年內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2次以上(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的違規行為,因而挨罰2萬4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豪不服氣,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他是坐在機車後座等哥哥買早餐,機車雖然有發動,但全程都停在路邊,沒有行駛,他也沒有做出任何操作行為,警方舉發有誤。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則表示,小豪先前有無照駕駛的紀錄,本案事發當日,因警員密錄器損壞,所以沒有相關影像畫面紀錄,但小豪確實在5年內有2次違反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的違規行為。
而在警員的職務報告中,明確記載攔查時小豪並非處於行駛狀態,而是駕駛機車在路邊停等,引擎發動未熄火。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駕駛行為是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的意思,並在行為人的控制或操控下移動動力交通工具,但本案並無客觀事證可以證明是小豪騎車去購買早餐。
法官指出,警員認定小豪有無照駕駛行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依法作成原處分,顯然容有誤會,小豪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最終,法官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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