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孙子身世成谜,真相为何查不下去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9月16日下午,广西高院,一场再审听证会持续了近3个小时。走出法庭的陆先生及妻子,没有等来答案。
这个被媒体称为“儿子去世孙子非亲生案”的案子,近来引发了广泛关注。
事发2024年5月,据媒体报道,陆先生的儿子阿东在天津送外卖途中因车祸去世。处理丧事期间,儿媳黄女士拒绝让8岁的孙子按当地习俗守灵,这一反常举动让老人心生疑虑。
此后,陆家先后两次委托鉴定,一次用孩子头发、指甲送检,一次调取交警保存的阿东生前血液样本,两份报告均排除了阿东与孩子之间的生物学父子关系。
陆家两位老人据此起诉儿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返还抚养费并索赔共计36万余元等。

孙子与爷爷奶奶合照 / 图源:大河报
不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以两个理由驳回:祖父母不具备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资格;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鉴定机构还因此受到了行政训诫。
判决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内是站得住脚的,但舆论场上的困惑也是真实的:“养了八年,发现可能不是亲孙子,法律连查都不让查?”
最新情况是,9月16日的听证会未当庭裁定,合议庭将择期出具结果。这位直肠癌晚期的老人对媒体说:“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知道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毕竟我的时间不多了。”
这桩案子,法律上并不复杂,情理上却让人难以平静。
为什么“父亲的权利”不能由祖父母继承?
这个案件的问题核心,在于《民法典》第1073条。这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在这个名单里。
立法者这样设计,他们的考量有一定的合理性。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一旦成立,将从根本上改变一个孩子的身份归属。这个决定的影响太重大了。
因此,法律将提起权严格限定在与孩子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只能是父母。

法律限定与孩子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只能是父母 / 图源:图虫创意
祖父母虽然与孙辈有血缘和情感联结,但在法律框架下,他们不是亲子关系的“当事人”。
更棘手的是程序问题。亲子鉴定涉及公民人身权,以自愿为原则,法院不能强制任何一方配合鉴定。
法律为此设计了替代方案,父或母起诉否认亲子关系、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否认主张成立。
但是,这条规则只对父或母开放。
本案中,孩子的父亲已经去世,唯一在世的监护人是母亲黄女士,而她始终拒绝配合。陆先生夫妇不是父或母,无法启动这条推定规则;他们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又因程序瑕疵不被法院采信。

阿东与妻子、儿子曾共同生活的房间 / 图源:大河报
这就形成了一个程序上的死结,能适用推定规则的人已经不在,在的人拒绝配合,想查真相的人没有资格。
至于老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法院不予采信,原因在于程序合规性。一份合法的司法亲子鉴定,需要监护人同意、当事人到场、检材流转链条完整可追溯。
老人的两次鉴定,在这些环节上都存在瑕疵。程序瑕疵不意味着结论一定错误,但法官无法据此排除检材被污染或调换的可能性。如果法院采信程序不合规的鉴定,就等于开了口子,任何人都可以用私下获取的生物样本去“证明”各种身份关系。
如何理解“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援引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认为在监护人不同意鉴定、孩子父亲生前从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应启动鉴定。
这个原则本身是现代亲子法的基石。
对于一个8岁的孩子来说,突然被告知“你叫了8年的爸爸不是你的亲生父亲”,其身份认同可能遭受毁灭性冲击。法律选择保护孩子的稳定感,逻辑上是自洽的。
但老人的困惑也完全可以理解。他们想知道的是一个关于自己儿子的事实。

两位老人保留着孩子的文具和围棋 / 图源:大河报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爷爷”的身份分量不亚于“父亲”。儿子不在了,孙子的血缘真相,在老人看来就是儿子生命延续的真相。
当法律说“你没有资格问”时,这种朴素的情感诉求被程序挡在了门外,产生的不是理性上的信服,而是情感上的被抛弃感。
代理律师在听证会后说了一句很关键的话:这个案件“出现了立法者根本没有想到的情形”。
立法者当时预设的典型场景是,父亲在世,对亲子关系存疑,自己起诉。但本案中,父亲已经去世,母亲拒绝配合,祖父母手握可能有瑕疵的鉴定结论却无法通过司法程序确认。
现行法律条文,没有为这种极端情形预留出口。
出口在哪里?
再审程序是一条路,但障碍依然存在。即使法院裁定再审,亲子鉴定“不能强制”的属性决定了,只要黄女士继续拒绝,鉴定程序仍然难以启动。祖父母一方的代理律师坦言,改判可能性极低。
另一条路是隔代探望权之诉。陆家计划另行起诉,争取对孙子的探望权。
这里需要做一个关键区分。说“法律存在空白”,指的是成文法层面《民法典》第1086条将探望权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祖父母不在其列。
但这不等于司法层面完全没有规则。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229号已经明确,在父或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公序良俗原则,支持祖父母的探望请求。

指导性案例229号
问题在于,这一规则以司法文件及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存在,尚未上升为统一的司法解释或法律条文,各地裁判标准不一。
有研究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支持隔代探望权的案件占比超五分之四,但仍有近五分之一的案件不予支持。祖辈的权利保障因此高度依赖个案裁量,同样是丧子老人想探望孙辈,有的法院支持、有的不支持,能不能见到孙子,取决于恰好遇到了哪个法院、哪个法官。
真正需要推动的,是制度层面的回应。
多位律师和学者已经提出了方向,在司法解释中将祖父母纳入特定情形下的亲子鉴定申请权主体范围,特别是在父或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拒绝配合的极端情形下;同时完善“欺诈性抚养”的第三人适格性规则,让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在血缘真相被确认后,有独立的救济路径。

《人生大事》剧照
还有学者建议,先在司法解释中作出尝试性规定,明确隔代探望的权利义务主体、行使规则和中止情形,待条件成熟后纳入《民法典》。
这些修改不必颠覆现有的“父母优先”原则,而是为极端情形设置例外出口。
法律与民心之间的距离
回到最初的问题:为什么部分普通民众觉得这个判决“反直觉”?
不是因为判决不合法。一审、二审、再审听证的程序都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法官依法裁判,鉴定机构违规受罚,每一步都有法条依据。民众的困惑,源于法律逻辑与生活逻辑之间的落差。
在法律看来,亲子关系首先是一种受程序保护的法律身份;在民众看来,亲子关系首先是血缘事实,爷爷想知道孙子是不是自己家的血脉,天经地义。
这种落差在这个案件凸显出来,当然不是靠一次判决就能弥合的。它需要立法者在制度设计时,更充分地考虑中国家庭中祖辈的实际角色。在许多家庭里,祖父母是孙辈日常照料和情感陪伴的主要承担者之一,他们对孙辈的感情不是抽象的,而是无私的、具体的、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

祖父母是孙辈日常照料和情感陪伴的主要承担者之一 /《姥姥的外孙》剧照
陆家夫妇还在等待结果。无论再审是否启动,它已经把一个真实的问题摆在了法律面前,当程序正义与一个老人的知情、尊严发生冲突时,制度能不能给出一个既不损害未成年人保护底线、又不让老人孤独等待的答案?
这个答案,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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