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刘鹓在任仅88天辞去市长职务 为何如此“短命”?

声明:本文转载自 「倍可亲」,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刘鹓在任仅88天辞去市长职务 为何如此“短命”?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资料图

  9月24日下午,山西忻州市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等议案,决定接受刘鹓辞去忻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据悉,这距离刘鹓今年6月29日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为市长,仅仅过去88天。

  此事一经曝光在网上引发热议。官方未明确具体辞职原因,但根据公开消息报道,有自媒体9月初爆料,其或涉一起20年前逆行车祸致死案,网友称其为“短命”市长。

  在任仅88天,刘鹓辞去市长职务

  据《忻州日报》等多家媒体9月25日报道,9月24日下午,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接受辞职等议案,决定接受刘鹓辞去忻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决定潘海燕为忻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媒体报道截图

  这距离刘鹓今年6月29日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为市长,仅仅过去了88天。公开信息显示,刘鹓,男,汉族,1971年11月生,山西阳曲人,1994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硕士学位。他曾任山西省太原市旅游局局长,新疆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忻州市委副书记(正厅长级)、统战部部长,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

  官方没有具体说明刘鹓的辞职原因。根据当地政府官网信息,刘鹓9月21日还在主持忻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辞职很突然。消息曝光后引发广泛热议,《忻州日报》9月25日数字报页面链接已不能正常打开,随后几天的页面也未更新。

  忻州日报页面截图

  另据公开消息报道,其或涉一起20年的逆行车祸致死案。9月8日,因早年实名举报多名高官而出名的前调查记者刘虎发布了一篇题为《山西忻州市长20年前逆行车祸致一死六伤 被曝“花钱平事”摆脱刑责》的文章,文章很快在网络热传。文章称,2006年4月10日深夜,时任太原市小店区副区长的刘鹓,驾驶一辆所有人为小店区政府的公务车,在太原滨河西路逆行与一辆捷达车相撞,事故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六人受伤。

  此时,戏剧性的一幕开始了。

  9月21日,上述调查文章发表13天后,刘鹓还在以市长身份主持忻州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财政管理、经济运行、国企改革、12345热线等工作。会议要求“强化风险防控”,会议还强调,中秋、国庆假期将至,要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忻州市人民政府官网活动截图

  三天以后,9月24日,刘鹓辞职。

  从6月29日正式当选市长,到9月24日辞职,88天。从调查报道发表,到辞职,16天。从最后一次公开主持市政府重要会议,到辞职,3天。

  这种特殊情况不得不让网友们心生疑惑,想知道一个答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定义“刘虎报道导致刘鹓辞职”,因为人事任免是一件非常重大而严肃的事情,或许官方正在进一步核查相关爆料,或存在其他考量,后续或有进一步公告。

  公务人员什么情况可以辞职?

  刘鹓辞职的时间点确实让人浮想联翩,网友们非常想知道具体原因,这也是引起热议的核心所在。

  其实官员辞职的情况并不鲜见,各有不同的原因,其中最出名的当为中国最强“县委书记”陈行甲,为当地反腐做出重要贡献,但升迁时裸辞。

  资料图/陈行甲

  那么,作为公务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职呢?

  根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中详细列举了辞职类型: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章节截图

  另外,根据中纪委官网纪法百科知识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如果某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需要注意的是,领导职务不等同于公职人员身份。公职人员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影响的是该公职人员的现任领导职务,其职级待遇一般不会受到影响。相较而言,政务处分是直接对公职人员的职级待遇、职务甚至身份产生影响,且会对其任职产生一定限制的惩戒措施,是对公职人员权益的依法限制或剥夺。两种措施对公职人员权益影响的程度、效果均不同,有着本质区别,因此可以依法并处。不能因为公职人员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产生了职务变动,而不再给予其政务处分。

  “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是指仍应根据其违法事实给予具体的政务处分。如根据公职人员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监察机关仍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而不是只降低或者撤销其所享受的职务待遇。例如,一个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被免职后,发现其有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则仍应给予撤职处分,而不能只降低或者撤销其所享受的职务待遇,也不能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另据官媒半月谈2023年报道,今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通报的少数官员违纪案件涉及“逃逸式辞职(离职)”。办案人员分析指出,他们有的并非真想辞职,而是变“提前退休”为“提前筑巢”,以延续“权力余温”;有的采取“期权交易”,在位不收离职收,在岗不收转岗收;还有的是“带病离岗”,担心东窗事发,寄希望“一辞了之”。

  一位从事多年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的话称,“逃逸式辞职”一般分为两种情节:一种是在职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妄图通过提前辞职退休的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另一种是指离职或退(离)休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

  从相关通报表述看,一些官员在退休前辞职,有逃避惩处的目的,他们希望可以通过提前退休实现“平安着陆”。

  言归正传,其实很久以来许多热门事件引发的舆论都和官方处理方式有关,网友们作为公民,大家有一定的知情权,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如果在通报的时候让人产生疑惑,势必会造成舆论影响,甚至出现谣言,这样反而不利于事件走向和当地的公信力。

版权说明 / Copyright Notice:
Content and images in this article may originate from third-party sources and are used for news reporting, commentary, or public interest purposes. All copyrights remain with their respective owners. Please refer to the Copyright Notice at the bottom of this page.
本文内容仅供信息参考,不代表倍可亲立场或观点。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