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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毕业礼举牌抗议 黄彦铬上诉被驳回 法官:自由表达须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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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国内∕马大毕业礼举牌抗议 黄彦铬上诉被驳回 法官:自由表达须负责任黄彦铬(前排左二)到上诉庭聆听7年前在马大毕业典礼上举牌抗议而被定罪的上诉结果。前排左一为张绚柔;前排右起柯松杰及李仕强。(蔡伟传摄)

(布城1日讯)上诉庭今日驳回马大新青年前主席黄彦铬7年前在马来亚大学毕业典礼上进行举牌抗议活动而被定罪的上诉,并维持高庭将罚款额从5000令吉提高至1万令吉的判决。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诺琳峇达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聆听诉辩双方陈词后,一致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两名上诉庭法官还有拿督哈雅杜阿克玛及拿督米奥哈希米。

诺琳宣读判词时表示,在审核本案所有下级法庭的判决及考量上诉人与答辩方的陈词后,上诉庭认为,对上诉人的控状有效,并没有造成偏见或导致司法不公。

她指出,上诉人其中一项主要论点,是指控状存在重复控罪的问题,因为有关控状提及马大校长及出席有关典礼的宾客。

“在我们看来,控状所涉及的是同一项交易及同一项行为,即上诉人在毕业典礼舞台上所作出的行为。”

她说,上诉人也没有证明有关控状曾导致他在准备答辩时感到混淆或受到不利影响,因此,上诉庭不接受有关控状存在重复控罪的论点。

针对刑事法典第504条所规定的“认知”元素,上诉庭认同,所需的认知必须在有关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通过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在当时的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通常必须根据法庭所证明的客观事实及周围情况作出推断。”

她说,本案推事庭已全面评估案件情况,包括有关行为的性质、展示及喊出的字眼、正式典礼的场合,以及有关字句事先已准备并藏在上诉人长袍内等事实。

“这些裁断均有庭上提出的证据作为依据。”

她指出,高庭也已认定控方证明了有关罪行的所有构成元素,并认同推事庭的裁断。

针对上诉人指高庭依赖有偏见的证据,上诉庭同样不予认同,并指出,关键在于证人的认知来源,以及证人实际上看见、听见或经历了什么。

她说,有关上诉人所作行为、所说的话、所展示的字句,以及案发现场情况的直接证据,均属于法庭可以评估的证据。

她也指出,控方没有义务传召出席有关典礼的每一名宾客作供,只需提出足以证明控状中重大事实的证据。

“证人的人数并不是衡量案件证据力度的决定因素,只要所提出的证据充分并且可信。”

针对上诉人指推事在“意图”和“认知”方面出现错误引导,诺琳峇达鲁丁表示,上诉庭不会孤立看待推事在判词中使用“意图”一词,而是必须整体阅读判词。

她说,真正需要确定的是,审讯法庭是否采用了错误的法律测试,以致没有评估刑事法典第504条所要求的必要心理元素。

“我们在整体阅读推事的判词后感到满意,即审讯法庭已经评估相关事实及周围情况,以确定上诉人的心理状态。”

因此,她认为,推事在判词部分段落使用“意图”一词,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错误。

她也指出,上诉人曾提出自己无意侮辱、挑衅或导致社会安宁受到破坏,并声称有关行为只是抗议的一种形式,而且典礼在没有长时间受到干扰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不过,推事已经考虑上述抗辩,并在全面评估证据后予以驳回。

她说,审讯法庭也认定,尽管上诉人的行为仅持续短暂时间,但有关行为发生在正式典礼的舞台上,因此具有特定的意义及背景。

“事实上,上诉人本身所提出的抗辩,也强化了控方的案件,即他在有关毕业典礼上所作出的行为是经过策划的,其目的是要求校长辞职,并在典礼上羞辱校长及整个典礼。”

诺琳峇达鲁丁指出,上诉庭不应仅因为可能对证据有不同看法,就取代审讯法庭的事实裁断。

她说,只有在有关裁断没有证据支持、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错误,或审讯法庭采用根本错误的方式处理案件时,上诉庭才有必要介入。

她指出,本案没有足够依据让上诉庭认定推事庭的事实裁断没有证据支持,或出现足以令定罪变得不安全的法律错误。

她也强调,举证责任并没有被错误地转移至上诉人身上。

针对刑罚方面,上诉庭指出,高庭已将推事庭原本判处的5000令吉罚款提高至1万令吉,并规定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取代。

她说,上诉庭除非发现刑罚涉及法律原则错误、违法,或刑罚明显过重或不适当,否则不应轻易干预下级法庭所作出的刑罚裁量。

她指出,答辩方援引的案例也表明,刑事法典第504条并不要求实际发生社会安宁受到破坏,才构成有关罪行。

“在本案情况下,高庭已经考量有关行为是在正式典礼上发生、案发时的周围情况,以及刑罚所涉及的阻吓因素。”

因此,她认为,有关刑罚仍属于司法裁量范围,并没有达到需要上诉庭介入的程度。

诺琳峇达鲁丁表示,上诉庭在综合评估所有证据、下级法庭的判词,以及双方所提出的论点后,一致认为上诉人的控状有效,刑事法典第504条所规定的罪行元素已经获得证明,推事也没有犯下实质性的法律错误,而上诉人的抗辩已获审慎考量。

“因此,本庭一致裁定,上诉人针对定罪及刑罚提出的上诉没有根据,现予驳回。”

诺琳峇达鲁丁在休庭前也特别点名黄彦铬并给予他语重心长的提醒,她说,自由表达意见是一项重要权利,但这项权利并非没有界限。

“在一个务实的社会,我们不仅拥有发言的权利,也必须承担随这项权利而来的责任。我们仍然拥有批评的空间,也可以使用这项空间,但必须以尊重秩序的方式行使。”

她说,真正的自由并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而是能够负责任地行使自由。

上诉方首席律师为海占奥玛;答辩方副检察司是努法哈娜及莫哈末再因。

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主席李仕强、马大新青年前副主席柯松杰、马大新青年副主席张绚柔、净选盟与独立人民发展中心的代表等也前来陪同黄彦铬聆听审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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