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周姓男子明知前女友為中度智能障礙者,仍以帶孩子為由將她帶到國小,趁機進入無障礙廁所強制性交,女子當場以言語、肢體反抗仍遭壓制。屏東地院審理時,周男坦承犯行,法官依對心智缺陷之人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周姓男子與A女曾為男女朋友,兩人並育有1名子女。114年6月8日晚間,周男以要將兩人的孩子抱走為由,要求A女一同外出,隨後騎機車載她前往屏東縣一處國小,兩人一起進入校內無障礙廁所。
周男明知A女具有中度智能障礙,仍在廁間內違反A女意願強制性交,A女當場以言語及肢體反抗,仍遭周男壓制。案件經A女報警後依強制性自主罪送辦,檢方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周男對犯行坦承不諱,並與A女及其母親的證述、校方監視器影像截圖、對話紀錄、驗傷診斷書及身心障礙證明等證據相互吻合,法院認定犯行明確。
法院認定,A女於案發時已領有中度智能障礙證明,屬刑法所稱「心智缺陷之人」,周男所為構成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不過,法院考量周男在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坦承犯行,並透過辯護人表達願意彌補A女損害的意願,雖A女無意願進行和解、調解而未能實際賠償,但A女已表示原諒周男、不再追究本案。
法官另考量兩人曾為男女朋友並育有子女、犯罪時間及手段等情狀,認為若科處法定最低刑7年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法院最後審酌周男明知A女未同意性交,仍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嚴重侵害A女身體及性自主權,加上周男另有妨害自由、妨害秩序前科,但犯後坦承犯行,並有意願與A女和解等情狀,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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