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Google街景)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王姓男子名下自用小客車去年10月行經屏東縣台1線446.3公里處,遭警方認定在沒有突發狀況下,於行駛途中突然減速並停在車道中,依檢舉開單告發,被裁處吊扣車牌6個月。王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是為了處理兩車行車糾紛才停車,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勘驗影像後,認定是蓄意逼停後車,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男所有車輛於114年10月10日下午1時47分許,行經台1線446.3公里處,警方認定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為,交通局因此依規定吊扣車牌6個月。
王男主張,當時車輛實際由方姓男子駕駛,起因是另一輛車遭逼車,雙方駕駛發生爭執,方男透過後照鏡發現後,才將車停在對方車道前方,希望調解行車糾紛,並非惡意逼車或製造危險,因此認為吊扣車牌不符比例原則。
不過,法院調閱警方採證影片後,還原現場經過。影片顯示,王男車輛原本行駛外側車道,先打左方向燈切入內側車道,之後又煞車右偏,重新跨越內、外側車道。
此時,另一輛B車行駛於機慢車道,車內駕駛甚至從車窗朝後方A車丟擲飲料杯,飲料潑到A車擋風玻璃,雙方顯然已發生爭執。接著,王男車輛在前方沒有任何障礙物的情況下突然亮起煞車燈、驟然減速,最後停在車道中央並打開雙黃燈,迫使後方A車跟著停下。隨後,王男車上駕駛及乘客接連下車,走向A車,現場還傳出敲擊聲及叫罵聲。
法院認為,王男車輛原本已從A車所在的外側車道切入內側車道,但內側車道前方沒有車輛,A車前方反而有大貨車,王男車輛卻又駛回外側車道並減速停下,顯示其目的在於蓄意逼停A車,與單純為了排解糾紛而被動停車的說法不符。
法官也指出,事發地點是車流繁忙的省道台1線,兩車雖有爭執卻沒有發生碰撞,王男車上人員下車後也沒有報警或檢查車況。即使目的是調解糾紛,也應先將車輛駛離車道、靠邊停妥,以免危及其他用路人。
法院認定,在車流眾多的省道上任意停車,造成的交通危險程度甚高,已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範的違規情形,交通局吊扣車牌6個月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判王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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