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举报同学后被打伤 法院:校方也有责任! - 新闻详情

中学生举报同学后被打伤 法院:校方也有责任!

来源:财新

分类: 其他

发布时间:2025-05-30 19:33:53



一起中学生因检举同学被打伤的案件中,校方因鼓励检举被判定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举报人承担20%。在日前举行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新闻通气会上,湖南省高级法院发布了上述案例。

案例显示,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宋某发现同班同学周某在上课时玩手机后,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宋某一瓶牛奶。周某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和手机均不在书包里,在宋某承认其向老师举报自己后,周某将宋某的头、手等部位打伤。事发后,学校老师将宋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因周某在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宋某遂起诉要求周某、周某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因宋某擅自将自己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而将宋某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宋某虽系为了遵守学校规定而将周某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可依法减轻周某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学校在事发后虽然及时将宋某送医治疗并通知家属,但学校老师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未正确引导宋某在发现其他同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时应如何处理,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亦未及时与周某进行有效沟通,且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做法也会引发学生间矛盾,故学校也应对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遂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举报者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湖南高院称,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湖南高院认为,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对学生而言,以遵守学校规定为由擅自搜查他人书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法院明确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学校各方过错,依法划定各方责任,在有效化解个案矛盾的同时,也充分提示了学校在制度设置、日常监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推动校园管理从“结果应对”向“风险预防”转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重要典型意义。

近年来,有关“鼓励举报”的讨论并不鲜见。2024年底,青岛广播电视台旗下《正在新闻》报道,陕西省某中学在校内电子大屏上发布一则“表扬与倡导”公告,为了有效管控吸烟、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在校园燃放烟花爆竹、乱扔杂物等不良陋习和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发出了“检举举报公告”。一周来,学校收到书面、实名、匿名当面举报数十起,举报违纪违规学生数十人,绝大部分查证属实。现对敢于检举揭发违纪违规的学生予以表扬,后期对这些检举揭发者予以一定的奖励。

报道称,该中学工作人员表示,之前也倡导学生针对身边不良现象检举揭发,可以匿名向学校管理人员反映和检举,检举揭发者会被予以口头表扬。“是让学生对规则有敬畏感,要让他们知道,每个人在社会中既要自律,又要接受别人的评价和约束。”

2023年5月,厦门大学的新版教务系统中推出“可举报同学签到情况”的功能,引发广泛关注。据潮新闻报道,网传截图显示,通过教务系统,学生可以查看一同上课的同学的学院、专业、签到情况等信息,并可以反映“学生不在班级”“同学代签到”“学生早退”等情况。厦门大学教务处回应称,此事非学校行为,系委托公司收到部分老师反馈签到情况不准确的问题,私自在系统中加入该功能。当日学校接到学生反映后已及时联系该公司并关停该功能。

更早之前的2022年,澎湃新闻报道,新冠疫情期间,河南工程学院某学院推出举报奖励措施,发现有翻墙外出情况并进行举报的同学,奖励5000元。规定还显示,学生私自翻墙外出,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同学知情不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举报代管理”的危害

“重要的不是让学校承担了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而是通过责任划分揭示了用举报代替管理的破坏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告诉财新,在前述湖南这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法院站位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没有止步于对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还进一步对冲突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陈碧认为,“以举报代管理”扭曲未成年人的认知和人格形成。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应考验人性的阴暗面,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要优先从正面引导。学校本应该通过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加强心理疏导、增进沟通交流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管理和看护,重视育人树人,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而不是用举报代替管理,制造学生对立。这种风气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塑造不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控告和检举权利,然而举报泛滥则有可能摧毁社会信赖机制。陈碧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在《为什么我们需要警惕举报泛滥?》一文中探讨过举报泛滥问题。

举报在不同的法域中都是公民的权利。文章表示,《宪法》第41条将公民的控告和检举权利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举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体现出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也因此,这一条后来被作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依据,也成为《国家赔偿法》中国家对冤假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赔偿的法律基础。行政法规领域,如《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有举报投诉条款,举报对象的范围已不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是延伸至所有的违法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发现他人违法,都可向行政机关举报。

近年来,举报从典型的公共领域,向内部领域蔓延。文章表示,在学校设置举报机制后,有老师性侵和潜规则被揭发,也有老师因学术不端被曝光。同时有些举报引发很大争议,例如在双减政策颁布后,仍有一个中学老师热心给学生补课,结果遭遇举报而被处分。“道德与法律,人情与制度的矛盾在此彰显,举报在此也暴露出它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

最令该文作者忧心的危险在于,举报泛滥对社会信赖机制的摧毁。国家的稳定存续和社会的良性运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一些基本的良善美德的尊重和谨守,其中就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与体谅,包括不随意举报揭发他人,不利用公权力打压他人。这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底线,也是社会互信机制得以维续的基础。也正因此,学理上对法律和制度是否要鼓励举报,一般都会持相对审慎的立场。

“若每个人时刻都感到自己是活在他人的监视之下,且噤若寒蝉地担忧自己的一言一行日后都可能被举报揭发,一个自由、宽容和良善的社会也难以形成。”文章称,其原因就在于,如果公权机关本身不珍视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与尊重,反而去纵容甚至鼓励人与人之间的举报揭发,其结果就会激发甚至释放出人性的卑劣和幽暗。

就前述案件折射出的校园举报泛滥,陈碧认为,可能来源于学校的管理思路简化。“为维持秩序就要求令行禁止,为令行禁止就要求强化监督,而最低成本的监督可能就是互相举报,这忽略了对未成年人心理和价值观的伤害。”她进一步说,在鼓励举报之下,未成年人可能会迷惑于人格尊严与权利边界到底还值不值得捍卫,朋友还值不值得信任,同时可能会引发不当竞争、报复陷害等危险行为。

对于校园举报行为的规制,陈碧认为,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校园举报需要有规范的流程。比如对霸凌的举报、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举报,要确保学生遇到这样的情况能够有专门的受理部门或者人员,举报信息得到妥善处理和反馈。对于校风、校纪等学校管理制度层面的事项,由学校制定解决规则和机制,不鼓励举报。

“长期处在潜在举报的环境下,人们可能会自动约束自己的行为,或者以虚假的形象示人。但这违反了教育的初衷,即把人当成人,而不是工具。教育工作在于培养,而非驯化。”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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