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小朋友在玩网络游戏。(视觉中国|供图)
4岁儿童陷入互联网纠纷、17岁少年一年打赏主播四十余万元、未成年人因网络暴力陷入严重心理危机……互联网越来越早地进入孩子们的生活,也越来越深地介入他们的成长。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2026)》(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2021年5月至2026年5月,该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2581件。年收案量从2021年的50件增长至2025年的997件,5年间增长近20倍,年均增幅达111.3%。2026年前五个月,收案数已达615件。
当未成年人越来越熟练地使用互联网时,他们也更频繁地卷入网络消费、网络暴力、个人信息泄露等纠纷。白皮书显示,涉案未成年人中年龄最小者仅4岁。其中,8至16周岁群体占比达77.3%,8周岁以下占11%,16周岁以上占11.7%。
如何认定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欺凌,法律又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如何认定网络消费效力?
截至2024年11月,中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6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7.3%。几乎所有未成年人都已接入网络世界,与之相伴的,是不断增长的网络消费纠纷。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5年来受理的2581件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达2231件,占比86.4%,数量居首。案件主要涉及游戏充值、直播打赏、内容付费等非理性消费行为,个案金额最高超过650万元,其中游戏充值单案最高金额超过64万元。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判断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效力?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年龄和认知能力。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的消费行为原则上无效;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小额消费,通常被认定有效;对于大额充值、直播打赏等明显超出其认知能力范围的消费,则属于效力待定行为,需经监护人追认后方可生效,否则有权要求返还。
而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消费行为与成年人一样有效。
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明确,应综合判断缔约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当事人诉请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缔约过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等因素,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应责任。
不过,退款并非只取决于消费金额,消费内容本身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同样会影响法院判断。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未成年人王小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付费阅读,累计阅读漫画书目百余篇,充值1400余元。王小某阅读过的漫画中含有性挑逗、性暗示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且曾因发布违法内容被行政处罚。为此,王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内容消费的行为的效力判断,也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对行为是否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据此,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向王小某全额返还充值款项。
与此同时,平台是否尽到审核和保护义务,也是法院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17岁少年小刘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上实名注册账号,绑定其父亲的银行卡。一年间,小刘在平台上累计充值超40万元,用来打赏主播。起初,平台发现小刘的异常消费后,曾对其账号采取消费限制措施,但小刘冒充母亲与平台客服电话沟通,平台仅凭电话确认,就解除了对其账号的限制措施。小刘父亲发现后,代为诉至法院,要求平台返还充值款项。
2025年4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出,网络直播平台仅通过电话联系就解除了对未成年人实名认证账号的消费限制,且缺乏有效追踪监管,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因此判定平台退还大部分充值款。
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身份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获得退款。
2024年4月,17岁的陈某诉称其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充值打赏,要求平台全额退款。然而,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发现,其提交的账号信息、银行流水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对充值账号数量、金额、打赏对象等关键事实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
更重要的是,涉案账号存在大量与未成年人行为模式不符的情形,打赏金额高达650万元。陈某父母作为实名认证人,曾多次刷脸认证解除消费限制,甚至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已构成对充值行为的默示同意。2026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未成年人身份并不是一张天然的退款凭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平台三方责任。“关键不在于是否未成年,而在于整个消费过程中,究竟是谁对结果的发生承担更大的过错。”
线下冲突向线上蔓延
相比经济损失,网络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往往更加隐蔽,也更加持久。
白皮书显示,2021年5月至2026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75件,占全部案件的10.7%。案件主要涉及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其中网络欺凌、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尤为突出。
2022年1月,寻亲少年刘学州因长期遭受网络暴力离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随后,其养亲家属对相关网暴者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后,2025年11月,北京四中院认定两名涉案自媒体账号发布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5.7万元。
该案最终入选202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并被写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
这一案件让公众意识到,网络暴力并非停留在虚拟空间中的言语攻击,而可能对现实生活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程科认为,相比成年人,遭遇网络暴力的未成年人往往会受到更大伤害,甚至产生更严重后果,因为未成年人仍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弱。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趋势是,未成年人的线下冲突向线上蔓延,当双方出现纠纷时,未成年倾向以网暴的方式解决问题。
教育部联合中国政法大学发布的《2025年全国校园安全状况白皮书》及多地调研数据显示,中国中小学欺凌事件年发生率为12.8%,相当于每8名学生中就有1人曾经历霸凌。其中,传统的肢体霸凌占比降至19%,而关系霸凌(小团体孤立、冷暴力等)占比达27%,网络霸凌占比飙升至41%,已成为主要形式。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小学生王小某与同班同学李小某发生矛盾后,李小某将个人昵称、个性签名设置为侮辱王小某的内容,并在班级群中持续发布贬损、嘲讽言论。
最终,法院判决李小某父母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如李小某有个人财产,则优先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赔偿。
除了侮辱谩骂,一些未成年人还开始利用互联网传播隐私信息、恶意造谣,甚至实施“开盒”等更具破坏性的网络攻击。
2020年,未成年人黄小某因琐事与同学程小某发生矛盾,随后委托他人通过社交软件制作并发布视频,公开程小某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编造所谓“黄谣”和招嫖信息。相关视频迅速传播,程小某报警后才被删除。
法院最终认定平台未及时履行处理义务,判令其向程小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网络匿名性弱化了行为约束,网络游戏中的组队矛盾、社交平台上的饭圈骂战、追星群体中的“开盒挂人”等现象屡见不鲜。
北京市高院2025年发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未成年人周小某因在网络上辱骂某演艺人员,引发粉丝群体不满。刚满18周岁的粉丝汪某随后公开周小某照片、社交媒体账号及相关言论截图,并附带侮辱性评论,引发大量网友跟风攻击。最终,汪某主动删除内容、书面道歉并给予赔偿。
“不如推行未成年人模式”
当网络风险不断显现,未成年人究竟应该如何与互联网相处也成为全球共同面对的难题。
面对未成年人沉迷社交媒体、遭遇网络暴力等问题,一些国家开始尝试通过限制使用年龄的方式介入。
据媒体报道,澳大利亚于2024年通过针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社交媒体禁令”,并于2025年底正式实施;马来西亚表示正研究类似措施;丹麦、瑞典则在校园范围内推进“手机禁令”。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碧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从现实来看,用“一刀切”的社交媒体禁令割裂孩子与互联网的深度绑定,“是近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原因在于,从权利角度来说,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相当于剥夺了他们享受数字时代发展红利的机会,即便执行禁令,也存在现实漏洞与衍生风险。
程科认为,与其一刀切地让未成年人退出网络世界,不如推行未成年人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内容。
2023年,中国已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搭建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框架和基础体系,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
法律框架的建立只是第一步。在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问题频发的当下,程科呼吁相关部门给予未成年受害者更多支持。
当未成年人成为网络欺凌的加害者时,程科介绍,由于刑法与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适用极为审慎,难以追究其责任;而民事诉讼虽可追责,但因未成年人大多没有个人财产,实际赔偿责任往往由其监护人承担。
这导致对于部分未成年人来说,法律的威慑力、约束力有限,甚至可能利用未成年人身份“铤而走险”。
程科认为,为避免此类认知误差,需要家庭、学校、平台及社会各界合力,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规范教育,让未成年人更好地使用互联网。
他建议,当未成年人网络欺凌他人,除民事赔偿以外,可以要求其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监护人教育能力;学校需加强学生的网络素养教育;当平台接收到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投诉时,可以设计针对未成年人的加急处理通道,尽快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履行平台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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