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圖左)及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圖右)說明憲法法庭判決結果。(林偉信攝)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少女時期被堂兄長期性侵,但因提告時超過《刑法》舊法的20年追訴期,檢方對加害者不起訴處分,共有類似的10件案件聲請釋憲,憲法法法今(14)日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11人的確定終局裁定都違憲,廢棄並發回各該管轄法院。
立法院今年7月7日已三讀通過《刑法》第 80 條修正案,明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其追訴權時效改自被害人年滿 20 歲起算。在新法施行前,如果追訴權時效已在進行中、但還沒過期,也將一併適用修正後的新規定。
聲請人分別主張於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時期,曾遭其父兄、親友、工作場所主管或同事違反其意願,或利用其於睡眠中不知抗拒,多次對其性交、猥褻;或其師長利用權勢對其性交;或經其同意而拍攝其露胸照片,各該行為人分別涉犯對兒童、少年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權勢性交、乘機猥褻等妨害性自主犯罪及拍攝性影像之性剝削犯罪等情,向各該管檢察官提出告訴。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等均聲請再議,惟該管高等檢察署皆以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等乃分別向各對應之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或准許提起自訴,均經法院以聲請人等指訴被告所涉各罪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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