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怀镭射笔一度被捕 移居澳洲六年返港时被追控 经审讯後脱罪
2019年反修例运动发生至今近七年,已移居澳洲五年的21岁香港女子,今年返港后被追究她在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管有镭射笔及喷漆一事,控以管有攻击性武器等两罪,禁止离港五个月後,获法官以控方未能证明被告具有控罪所需意图而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发表时间: 14/08/2026 -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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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运期间,曾出现示威者向警员以镭射掣照夙场面(图左),但陈昫菁(图右)被发现藏有镭射笔及喷漆的地点附近,并无示威活动,但离港五年后返港时遭追控,经审讯后获脱罪。 © 麦燕庭提供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麦燕庭 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有示威者以镭射笔照向建筑物或扰乱警方视线,警方以镭射笔具伤人功能而在不同的相关案件中以身怀镭射笔而提控,成功检控个案颇多,但与女被告陈昫菁涉及同一事件的两名男学生,2021年时已经审讯後裁定无罪。不过,事发时年仅14至15岁丶已移居澳洲五年并在当地工作的陈昫菁,於今年3月上旬回港时仍被拘控。
陈被指于2019年9月8日在港岛炮台山管有能发出镭射光的装置及三罐喷漆而被捕;她其后于2021年「踢保」(以拒绝再签署继续保释出外候查的文件,来迫使警方决定是否正式落案起诉或是将其无条件释放)后离港,并一直留在澳洲。今年春天返港后被警方拘捕,控以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被告否认控罪。
审讯期间,辩方强调,被告案发时所带的镭射笔功率较弱,无法用作伤人。控方则指,只要证明被告具有以镭射笔作攻击用途的意图,即可构成控罪。裁判官质疑控方说法,指出若涉案镭射笔本身无法伤人,如何能证明被告有意图以镭射笔攻击警员。
控方又以被告曾参与非法集结,作为证明她具有伤人意图的依据。不过,裁判官指出,被告遭截查的地点位于炮台山,而当日示威主要发生在金钟丶湾仔一带,与截查地点有一段距离。
案件昨(13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宣判。裁判官表示,接纳控方证人的证供,但其中一名以证人身份作供的警长称,被告案发时看见他后便加快脚步并转方向离开,但这项重要资讯却没有记载在其书面供词内,因此法庭不接纳这部分说法。
裁判官又指出,被告被截停后没有逃走,而她当时身处的地方,亦没有发生示威丶骚乱或人群聚集;被告亦没有作出袭击或破坏行为,身上没有其他攻击性物品,不排除她当时只是在街上行走而遭截查。法庭认为,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具有两项控罪所需的意图,因此裁定两项罪名不成立。
有关裁决理据,与当年涉及同一事件的两名男学生被裁定脱罪的雷同。
2019年反修例运动发生后,港府对当年涉及示威案件人士的拘捕及检控至今仍未结束。翻查资料,截至2025年6月,警方就反修例运动相关事件拘捕逾万人,近3000人遭检控,馀下六丶七千名被捕但未被检控人士一直处於悬而未决的不明朗状态,引起社会关注。不过,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一直拒绝为反修例案件「划线」(即以某些时日为界,不再检控当年被捕人士),并声称,即使涉案人士离港20年,只要有证据,返港时仍会被拘捕,认为这才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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