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GOOGLE地圖)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內埔鄉潘姓女子騎機車闖紅燈遭警方攔查,竟拒絕停車一路逃逸,過程中還騎進草地,讓警車無法通行,警方只好繞路追查;沒想到員警之後在科大路三段再次發現她,鳴笛要求停車受檢,她仍拒絕攔檢逃跑,最後一路逃進產業道路農地死路才停下。潘女前後共被開出8張裁決、原計罰鍰2萬7200元,她不服提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兩次拒檢屬同一段持續逃逸行為,撤銷其中1萬元罰單。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潘姓女子於2025年8月7日下午1時23分,騎乘機車行經內埔鄉科大路、學府路口,因闖紅燈、紅燈右轉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執勤員警發現。員警隨即開啟警燈、鳴笛示意她停車受檢,潘女卻急遽減速後掉頭逃逸。
警方一路尾隨追查,潘女甚至左轉騎進左側草地,導致警車無法繼續通行。員警只好研判她可能返回科大路,再尋找特徵相符的機車及騎士。約7分鐘後,警方在科大路三段再次發現潘女,並鳴笛要求她停車受檢,但潘女又一次拒絕攔檢逃逸,最後騎進產業道路內的農地死路,才停車接受查驗。
潘女因此遭開立8張裁決,原處分罰鍰合計2萬7200元,其中包括2次各1萬元的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逃逸罰鍰,以及吊扣駕照6個月等處分。她主張兩次拒檢之間有時間、地點差異,不能認定是同一逃逸行為。
法院勘驗警方行車紀錄器後認定,第一次追緝過程中,潘女騎進草地只是讓警車暫時無法繼續追查,警方後續重新找到她,仍是基於原本闖紅燈等違規而持續追緝,並沒有產生新的追緝原因。
法院認為,道交條例所處罰的「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應將同一次追緝過程中的持續逃逸行為視為一體,不能僅因時間、地點有所不同,就切割成兩次違規處罰,因此撤銷第二次拒檢的1萬元罰單。
不過,潘女逃逸過程中仍有其他違規,並先後3次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上原先闖紅燈、紅燈右轉及第一次拒檢逃逸等違規,其餘7張裁決仍予維持。
換算後,潘女最後仍須負擔1萬7200元罰鍰,另因第一次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逃逸,駕照仍須吊扣6個月。法院最終判決第5號裁決撤銷,其餘請求駁回。
分享給朋友:
追蹤我們: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