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某公司王姓女負責人明知友人寄養的猛犬「阿牛」曾咬傷人,竟仍帶至辦公室且未配戴嘴套,導致黃姓女員工慘遭重咬左臉,留下12公分撕裂傷。由於王女於二審改口認罪並賠償17萬5000元,台南高分院改判拘役30日,緩刑2年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台南市某公司王姓女負責人明知友人寄養的猛犬「阿牛」曾咬傷人,竟仍帶至辦公室且未配戴嘴套,導致黃姓女員工慘遭重咬左臉,留下12公分撕裂傷。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案經上訴後,台南高分院因王女改口認罪並賠償17萬5000元,改判拘役30日,緩刑2年確定。
判決指出,王女為台南市某公司負責人,明知友人謝女所飼養的狗狗「阿牛」,先前即曾在未受刺激情況下咬傷他人,屬於具危險性的犬隻,本應採取套狗嘴套、繫鍊或關狗籠等安全措施。不料,王女今年5月間仍同意謝女將「阿牛」帶入公司辦公室放任自由活動,且完全未施加任何防護管控。
期間,王女出差台北,雖交辦特定同仁照顧,但「阿牛」在辦公室內肆意咬碎拖鞋與修復包,黃姓女員工見狀幫忙分擔照顧時,「阿牛」突發狂猛咬黃女左側臉部,造成長達12公分的嚴重撕裂傷並併發蜂窩性組織炎,黃女不甘毀容受創,氣得告上法院。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王女矢口否認過失,辯稱黃女並非指定照顧者,係自身行為嚇到狗才被咬。但法官調閱公司群組紀錄,發現王女曾傳訊關切「阿牛有乖嗎」,顯見其明知全體員工均在承擔照看風險,加上未做好防護措施,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
王女不服上訴,但在台南高分院開庭時態度軟化,當庭坦承犯行,並與黃女達成調解,一次性給付包含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勞退金在內共17萬5000元賠償金,順利獲得黃女原諒。
台南高分院審酌,王女自營製造業、月入約10萬元,過去無不良前科,犯後已坦承過錯並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害,足見頗知悔悟,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給予自新機會。
#狗咬人 #台南 #過失傷害 #賠償 #拘役 【鬼月到》體驗全台4大「鬼門開」儀式!】 城隍廟禁忌、典故一次看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