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歲胡姓男子2022年參加新北市新店拳擊俱樂部舉辦的「大拳頭拳擊友誼賽」時,因頭部遭重擊送醫不治。台北地檢署依照過失致死罪起訴俱樂部負責人、同時也是國際一星拳擊教練、A級國家級拳擊教練及裁判的丁晧峯。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丁男罪嫌不足判處無罪。案經上訴以後,高等法院改依過失致死罪處丁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新店拳擊俱樂負責人為丁晧峯,丁男同時兼任拳館教練,2022年7月30日該拳館舉辦「第11屆全國大拳頭拳擊友誼賽」,胡姓男拳手報名75至80公斤級賽事,與29歲的徐姓男子對戰。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比賽開打期間,胡男的頭部及下巴接連被對方揮拳重擊,待第一回合結束以後,胡男回到場邊休息時,突然全身發軟、噁心想吐;最後比賽第二回合,胡男再遭擊中右側頭部跌坐在地,起身後頭部又遭連擊,最終比賽以裁判判定徐男勝利告終。然而,胡男在下場後持續感到頭暈目眩,甚至意識模糊差點癱倒在地,胡男女友見狀旋即聯繫救護車,待胡男被抬上救護車時已陷入昏迷,最終搶救後仍宣告不治,死因為顱內大量出血、大腦位移導致腦死等。北檢偵辦後認為,比賽負責人丁男明知國際拳擊總會技術和競賽規則,比賽應配置醫護人員在場,應由醫師依國際拳擊規則附錄之「體檢合格證書」表列事項,評估選手適合參賽後,選手才能參賽,且賽後應由醫護檢查拳擊手狀態,隨時採取必要的救護,依照過失致死罪起訴丁男。台北地院一審認為丁男並無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罪嫌不足判處無罪。案經檢方上訴以後,高等法院認為,丁男未依照國際拳擊規則配置拳台醫師全程在場,而以選手自行出具健康聲明書方式便宜行事,致使胡男在比賽前,未能獲得醫師檢查及專業意見,也無法在拳賽過程獲得必要協助,讓胡男枉送寶貴性命,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改依過失致死罪處丁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上訴至三審以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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