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海匯鉅款救病夫換來晴天霹靂,妻返台辦遺產才知早被重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守了35年婚姻,最後竟在丈夫死後才發現「另一個老婆」!林女與丈夫在美國結婚多年,丈夫重病時,她即使察覺可能外遇,仍跨海匯回1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310萬元)救急;沒想到返台辦遺產時才驚覺,丈夫早在近20年前就在台另娶。士林地院最終認定後婚屬重婚,判決無效,女子成功取回「元配」身份。
判決指出,林女與陳男於民國78年年9月22日在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聖荷西市公證結婚並登記,婚後定居美國,雙方均取得美國籍。陳男近10多年因工作往返東亞,因在台灣有所得,分別在107年及111年至112年間,兩人仍以夫妻身分共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林女主張,她先前報稅時就曾發現,丈夫在台灣戶籍資料中登記有一名兒子,陳男當時卻聲稱孩子是「收養」而非親生,直到後來取得更多資料,她才懷疑丈夫在台灣已與一位王姓女子同居,而王女就是該孩子生母。
112年間陳男罹患重病住院,向林女要求匯款。儘管林女當時已懷疑丈夫有外遇,仍為了醫療與照護費用,分2次匯入共10萬美元至台灣帳戶。陳男113年7月4日死亡後,林女返台處理遺產繼承,前往戶政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時,才被告知陳男早在94年1月22日就與王女公證結婚,王女更在陳男死亡當天辦理結婚登記。
林女因此提告「後婚」無效,不過王女抗辯,當年她與陳男交往前,對方確實曾提過在美國有過一段婚姻,但聲稱早已結束,甚至拿出身分證證明自己沒有婚姻關係;當時她若知道陳男仍有配偶,絕不可能與之交往、結婚。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林女與陳男自民國78年結婚後,婚姻關係始終沒有消滅,陳男本人當然清楚自己仍有配偶,卻在94年又與王女結婚,因此不可能符合「善意且無過失」要件。即便王女真的不知情,也只能證明她單方面可能屬善意,仍不足以讓「後婚」例外受到保障。
法院指出,在我國重婚原則上無效,只有後婚雙方均因善意且無過失,相信前婚已經消滅等特殊情形,後婚才有可能例外維持。由於本案至少陳男明知前婚仍存在,最終判決其與王女間婚姻無效,訴訟費用由王女負擔。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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