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印尼籍女子主張,女兒雖是現年68歲男子的親生女兒,但男方多年來每月僅給付1萬元,仍不足支應女兒生活所需,且提供的住處還有漏水問題,因此由她獨自負擔其餘扶養費。女子以李男受有不當利益為由,向屏東地院聲請返還女兒出生至成年20年間代墊的扶養費,共計480萬元。不過,法院查明男子從未依法認領女兒,最終裁定駁回聲請。全案可上訴。
女子主張,她與男子沒有婚姻關係,女兒出生時,她已於92年11月17日與第三人李姓男子結婚,因此女兒依法推定為李男的婚生子女。女子稱,男子其實就是女兒的生父,女兒出生後至21歲多期間,男子雖每月提供1萬元,也曾提供房屋讓她與女兒居住,但仍不足以負擔全部生活開銷。
女子認為,男子身為女兒生父,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因此她自女兒出生至成年期間,每月另行負擔約2萬元扶養費,20年累計代墊480萬元,男子因此受有利益,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法院請求返還。
男子則表示,女兒確實是他與女子所生,自女兒出生後至21歲半,每月至少都有支付1萬元給女子及女兒,也提供房屋居住,過去連水電、瓦斯費也由他負擔。但目前已68歲,且患有左側退化性關節炎,難以工作賺錢,家中還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經濟能力有限,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女子聲請。
屏東地院審理指出,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義務,扶養程度則應依受扶養人的需要,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與身分決定;非婚生子女則須經生父認領,或由生父實際撫育而視為認領後,才會產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
法院另發現,女子與李男於92年11月17日結婚,女兒出生後,戶籍資料登記為李男的長女;男子則迄今從未依法認領女兒。而即使男子確實是女兒的生父,兩人目前僅存在「事實上的親子關係」,因男子未完成認領程序,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直接依民法關於父母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規定,認定男子負有扶養義務。
法院因此認定,女子要求男子返還女兒出生至成年期間所代墊的480萬元扶養費,於法無據,裁定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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