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公局長李泰明涉圖利營造商 判囚4年定讞 啟動防逃機制(示意圖,達志影像)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前高公局長李泰明民國97年辦理增建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交流道工程時圖利營造業者329萬1385元,最高法院考量本案纏訟超過8年,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將李泰明依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時任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長李泰明、時任高公局拓建工程處長洪明鑑(判刑3年6月定讞),97年間辦理「增建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大華系統交流道工程」,2人依照營造業者陳姓、蘇姓男子安排的不實陳情,未經評估分析,即將擋土牆工程改採靜壓植樁工法施工,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減價分包,圖利業者。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審酌李泰明及洪明鑑於案發之際,分別擔任高公局局長、拓建處處長,由洪明鑑以妨礙競爭之方式,強行在已發包、開工之156標工程,改採靜壓植樁工法,並直接指定業者的下包廠商,而圖利業者329萬1385元,各判刑4年及3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高公局 #李泰明 #圖利 #營造商 #定讞 【鬼月到》體驗全台4大「鬼門開」儀式!】 城隍廟禁忌、典故一次看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