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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大老婆條款」!死亡前兩年內贈與 應按比率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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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大老婆條款」!死亡前兩年內贈與 應按比率繳遺產稅

2026-08-21 16:10 聯合報/ 記者蔡晉宇/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 國稅局 關閉 立院三讀「大老婆條款」,死亡前2年贈與按比率繳遺產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立院三讀「大老婆條款」,死亡前2年贈與按比率繳遺產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關於遺產稅的「大老婆條款」過關,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由受贈人負擔遺產稅。

這次修法是因應二○二四年十月廿八日憲法法庭判決,案例是一名「大老婆」在丈夫死亡前兩年獲贈高額財產,在丈夫去世後,她拋棄繼承,將所有遺產稅責任留給老公的年幼非婚生子女。

憲法法庭認為,該案對該名非婚生女童形成「稅務絞殺」,判決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兩年內檢討修法。朝野立委先後提出修正草案,政院版本也送進立法院,在財委會協商過程中,朝野共識度高,同意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進行討論,多數條文均達共識。

依修法條文,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的財產,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稽徵機關應分別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率計算稅額,並直接向受贈人發單課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去世後,留下遺產總額五千萬元,其中有一千萬元是去世前兩年內贈與給太太,占遺產總額的五分之一。國稅局計算全案遺產稅為兩百萬元,五分之一的遺產稅、即四十萬元,應向林太太發單課徵。

三讀條文也調整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財產,計算扣除額時,應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一併計算,有助放大扣除數額,對納稅人有利。

這次修法同步處理遺產稅繳納實務問題,包括增訂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認屬被繼承人財產,其遺產稅申報及核課期間起算規定;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卅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門檻等。

遺產稅 財政部 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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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13:53 共 0 則留言 規範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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