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一對毒鴛鴦長期在密閉租屋處內吸食燒烤的甲基安非他命,導致不到1歲的長子被迫吸入大量二手毒煙,出現生長遲緩跡象,法官依妨害未滿7歲之人發育罪各判爸媽徒刑1年2月及1年,但媽媽肚子裡的「胎兒不算人」,就算被影響健康,法律上無法論罪。判決指出,陳男、林女結婚後,2024年3月起至9月,多次在高雄住處燒烤甲基安非他命,讓當時數月大的長子長時間暴露於毒霧環境中,案經社會局通報後,經檢測孩子毛髮,發現藥物濃度高,且評估報告顯示長子已有身心發展受損之虞,趕緊將孩子緊急安置。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陳、林二人身為父母卻未盡保護之責,行為極為不當。父親陳男因另有毒品前科,構成累犯,判刑1年2月、母親林女則因認罪且有悔意,另宣告緩刑4年,但必須接受法治與親職教育課程,並禁止對孩子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此外,檢察官起訴指控兩人吸毒時,林女也不管腹中還懷有胎兒,分娩前12小時仍持續使用毒品,認為也妨害了胎兒發育。但法官指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刑法所保護的客體為「出生後」的自然人,胎兒在法律評價上並非刑法所指之「人」,儘管母親吸毒對胎兒有負面影響,但因不符法律構成要件,此部分不另論罪。陳男上訴喊冤,坦承犯行並打出同情牌,聲稱母親身體不好、弟弟曾車禍,全家經濟僅靠他一人,主張原審判太重、請求從輕量刑。高雄高分院法官指出,陳男施用毒品長達半年,讓無辜幼童長期暴露於高濃度毒煙環境,對幼兒身心發育造成極嚴重危害;且一審考量其累犯加重後判處1年2月,早已屬於法定刑度中的低度刑,完全符合「罰當其罪」原則,陳男上訴毫無理由,裁定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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