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爆8筆房產爭奪!男方喊「當年借名登記,法官判決女方僅須吐出3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一對夫妻婚後共同打拚,丈夫主張名下8筆不動產都是自己出錢購買或繼承,當年因擔心前段婚姻所生女兒日後分產,才將房產「借名登記」在妻子名下,離婚後要求全部返還。妻子則反控,丈夫當年是基於夫妻情誼,將房產贈與她保障晚年生活。
為防前妻女兒分產 房產登妻名下
判決揭露,男子阿哲與女子阿蓉(均化名)於民國86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後來雙方婚姻關係已經判決離婚確定。阿哲主張,婚後由他在外工作負擔家庭所有經濟支出,阿蓉則在家照顧家庭,兩人名下涉及8筆不動產,實際上都是他出資購買或繼承而來。
阿哲表示,他婚前曾有婚姻並育有女兒,阿蓉為避免日後女兒與她及子女共同分配財產,因此要求他將不動產登記在阿蓉名下,雙方形成「借名登記」。他並提出所有權狀由自己保管、房屋稅及地價稅均由自己帳戶繳納,以及部分房屋出租後租金匯入自己帳戶等事證,認為足以證明自己才是真正所有權人。
女方:是夫妻贈與 租金用於家庭開銷
阿蓉則否認借名登記,辯稱這些不動產是阿哲為了保障她及子女未來生活,基於夫妻感情所贈與。婚後雖由阿哲工作賺錢,但她長年在家照顧2名子女,雙方屬於共同生活、同財共居狀態,不能因房屋稅由阿哲繳納,就認定房產仍屬阿哲所有。
她也指出,部分房屋雖然租金匯進阿哲帳戶,但相關款項也是拿來支付夫妻及家庭生活費,並非阿哲個人獨享;至於所有權狀原本放在夫妻共同居住的建興路房屋,後因阿哲涉及恐嚇、強制等事件,她於112年年底離家,才未能將權狀一併帶走。
認定3筆房產「借名」 女方須辦理移轉
法院認為,不動產登記阿蓉名下,依法原則上推定她為所有權人,主張借名登記的阿哲,須有足夠證據證明確有借名合意。其中5筆房產,雖有部分由阿哲出資購買或原本由他繼承,也有租金匯入阿哲帳戶,但夫妻婚後由一方工作、一方負責家務,本就可能形成不同的家庭分工,但不足以證明阿蓉只是掛名。
不過,另3筆房地情況不同。法院認定,是由阿哲出資購買,且地政士證稱當初辦理買賣時,對買受人阿哲較有印象,對阿蓉並無印象,顯示阿蓉未明顯參與簽約、過戶等重要程序。加上阿蓉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建興路房地是阿哲贈與,法院認定,雙方就這3筆房產確有借名登記關係,應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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