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師葉姓男子承接台鐵無障礙電梯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涉向營造商索賄166萬元,一審依公務員宜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判處7年6月徒刑,二、三審駁回上訴定讞。最高檢代理檢察總長徐錫祥認為,原判決未釐清台鐵是否具委託公權力的機關地位,以及葉男是否符合「委託公務員」要件,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請求糾正原判決。本案源於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2018年間辦理「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其中包括宜蘭工務段轄內各站無障礙電梯新建及原有電梯調整工程,並將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技術服務委外辦理。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法院認為,該工程目的在提升車站無障礙設施,涉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及建築法令等公共利益,葉男因此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的「委託公務員」,並據此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一審宜蘭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判處7年6月徒刑,歷經二、三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但徐錫祥認為,原判決對「委託公務員」的法律解釋有誤,非常上訴理由指出,依最高法院過往見解,認定委託公務員不能只看受託事項是否涉及「公共事務」,還須確認是否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以及受託人能否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徐錫祥質疑,改制前的台鐵局雖名為「管理局」,本質上仍屬公營事業,主要從事鐵路經營管理等私經濟行政業務。最高法院過往也曾認定,台鐵局一般人員並非《刑法》所稱的身分公務員。原判決將台鐵局視為得委託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卻未進一步調查其法律地位及權限來源,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問題。非常上訴並指出,「依法委託」須有法律、法規命令或自治條例等明確依據,不能僅憑私法契約或政府採購契約,就讓私人取得公務員身分。本案原判決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契約等內容,認定葉男為委託公務員,卻未說明台鐵依據何項法規將公權力委託建築師,也未釐清是否依法公告,難認符合「依法委託」要件。非常上訴理由強調,受託人須因委託取得行政主體身分,能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才可能成為委託公務員;若僅依契約從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或協助驗收,仍可能只是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的行政輔助人力。徐錫祥引用多件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建築師、技師或工程顧問公司依政府採購契約提供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服務,並不當然具有公務員身分;《政府採購法》也另對相關受託人員的綁標、洩密行為訂有刑罰規定。徐錫祥因此認為,原判決僅因葉男承辦工程涉及公共事務,就認定他是委託公務員,未完整審查「委託主體」、「依法委託」及「獨立行使公權力」等要件,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及適用法律不當等違法,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請求糾正原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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