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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父愛缺席只見過4次 這款老爹法院認證只值月給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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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父愛缺席只見過4次,這款老爹法院認證,只值月給3000元扶養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童年父愛缺席只見過4次,這款老爹法院認證,只值月給3000元扶養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一名男子年輕時沉迷牌局、與妻子離婚後,未再照顧年幼兒子,也未支付扶養費,父子多年幾乎形同陌路。如今男子年逾70歲、經濟陷入困境,依法向已成年的兒子請求扶養,兒子則反控父親當年長期未盡扶養責任,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童年父愛缺席 兒僅與父見過4次

判決指出,男子阿榮與妻子婚後生下一子小宇(均化名),一家人曾在不同縣市生活。阿榮婚後主要工作賺錢,但阿芬主張,丈夫當時沉迷賭博、經常夜不歸宿,對家庭貢獻有限,最終兩人於民國69年離婚。

當時小宇年僅4歲,離婚後主要由母親及外家照顧。小宇主張,父親除曾短暫將他帶回居住外,之後幾乎未再出現,既沒有固定支付生活費,也沒有探視,從小到大與父親僅見過4次。

更讓小宇難以釋懷的是,母親為了讓他改姓並脫離父親,當年還曾透過親屬辦理收養。小宇指控,父親甚至曾要求12萬元,才同意讓孩子由母親一方帶回照顧,認為父親對自己長期不聞不問,若如今還要求他負擔父親生活費,實在有失公平。

父親離婚後幾乎沒再照顧

法院審理時,多名親屬出庭作證,其中有人指出,小宇幼年曾被父親帶到高雄,但父親並沒有長時間陪伴,後來小宇仍回到母親身邊;也有人證稱,離婚後主要是母親工作賺錢養育孩子,父親沒有固定拿錢,也沒有到娘家探視。

其中一名阿姨更表示,當年小宇年幼時,母親生活並不寬裕,奶粉、生活用品都相當吃緊,孩子多由外家協助照顧。親屬也證稱,父親曾在孩子幼年期間前往要求帶走孩子,最後雙方談妥以12萬元處理孩子照顧及收養問題。

法院綜合離婚協議、證人證詞及相關資料後認定,阿榮與阿芬離婚時,小宇僅4歲,離婚後阿榮除短暫帶孩子生活外,很快又將孩子交由母親照顧,此後未再與孩子見面,也沒有支付扶養費,確實已長期未盡父親應負的扶養責任。

父親已74歲沒財產 兒名下逾千萬資產

不過,法院認為,民法第1118條之1雖規定,受扶養權利人若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致由子女負擔扶養責任顯失公平,法院可以減輕;若情節重大,甚至可免除扶養義務。

本案中,阿榮目前74歲,名下沒有財產,過去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近年所得更大幅下降,國民年金每月僅約1938元至4525元,且原本領取的老人福利及租金補助後來也被取消,確實已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反觀小宇已成年,名下有房屋、土地及投資,財產總額約1066萬元,經濟能力明顯優於父親。

未達「情節重大」門檻 判每月扶養3000元

法院認為,阿榮當年確實沒有善盡扶養責任,但從現有證據來看,他在與阿芬離婚前仍曾與孩子共同生活,也曾支付家庭生活費,離婚後亦曾短暫扶養小宇,因此與法律所稱「情節重大」的案例仍有差距。

法官認定,若要求小宇負擔完整扶養義務,確實有違公平原則,但也沒有達到完全免除的程度。法院審酌阿榮年齡、經濟狀況、居住地生活費,以及小宇的財產能力等因素,裁定將小宇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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