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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小姐示愛人夫 法院認證「精神外遇也算」判賠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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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人妻控訴,丈夫阿茂(化名)與酒店小姐珍珍(化名)發生婚外情,兩人不僅互稱老公、老婆,甚至會在聊天時談論性愛話題,憤而決定對珍珍提告求償60萬元。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判珍珍應賠償人妻15萬元較為適當。

▲▼性感、女人、胸部、性愛、做愛、上床。(示意圖/CFP)

▲珍珍聲稱自己因為工作關係,才會與阿茂有「聊天語帶曖昧、稱謂不當」的行為,但並未發生過性行為。(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妻在判決書中主張,珍珍明知阿茂已婚,兩人仍發展出男女交往關係,不僅以老公、老婆互稱,還相約前往汽車旅館,互動十分親密,顯然已經侵害到她的配偶權,因而決定提告求償60萬元。

珍珍則辯稱,阿茂是來店消費的酒客,卻對她各種糾纏,她只有安撫,並無做出其他脫序行為,況且阿茂本人聲稱已經離婚,她直到今年3月看見人妻的臉書貼文、阿茂更換夫妻合照大頭貼,才知道被騙了,於是立刻與阿茂斷絕聯繫。

此外,珍珍堅詞否認曾與阿茂發生性行為。但在雙方的對話紀錄中,兩人不僅談論性愛話題,珍珍還多次主動傳訊息示愛,包含「愛你」、「想老公怎麼辦」、「去汽車旅館浪費錢」、「(若)我不愛你,我不用委屈自己,跟一個有老婆家庭的,然後被人家講話」等等;阿茂則給出「你現在有我」、「我不會丟下你」等親密承諾。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從對話紀錄看來,珍珍明顯知道阿茂已婚,仍與對方建立極度親密的伴侶關係,雖然她否認發生過性行為,但縱使只是「思想或行為上的不貞」,仍屬於精神外遇,同屬婚外情的一種。

最終,法官仍認定珍珍侵害到人妻的權益,考量到雙方的學歷、經歷、財力、資力等因素,於是判她應賠償人妻15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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