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棄置被包裝成「漂綠」的環保工程,業者連國軍都敢騙,環境部應建立驗證機制。圖為環境部長彭啓明。(圖/環境部提供)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環境部日前宣布,檢警環聯手偵破一起重大營建廢棄物非法回填案。涉案業者以「道路整修」為名,向軍方建議在道路底層鋪設所謂「再生級配」,並聲稱可提升道路承載力;待軍方同意後,卻暗中非法收受營建廢棄物,再以合格再生材料之名回填。非法棄置被包裝成「漂綠」的環保工程,業者連國軍都敢騙,環境部應建立驗證機制。
此案凸顯出台灣對於「環保產品」與相關環境宣稱的管制,仍存在嚴重漏洞。在現行制度下,「再生」、「環保」、「綠色」等字眼,往往被業者任意使用,缺乏前置驗證機制與明確法律門檻。
相較之下,國際社會已逐步強化對「漂綠」行為的監管。歐盟近年推動並通過「賦予消費者綠色轉型權利指令」,並持續推進「綠色宣稱指令」,要求企業的環境宣稱必須具體、可查核,且須有充分證據與獨立驗證作為支撐。換言之,環保不該只是美化形象的形容詞,而是必須認真負起法律責任的承諾。
反觀台灣,較具明確標示管制者,可見於農業部主管的「有機農業促進法」。該法明定農產品必須經驗證合格,始得使用「有機」名義。也就是說,「有機」二字背後具有法律成本、驗證門檻與稽查機制。相較之下,「環保」二字的社會信任度更高、影響範圍更廣,但相應的標示管制與驗證要求卻明顯不足。也正因如此,業者才能輕易以「再生」、「環保」之名包裝產品甚至投標。
因此,環境部可運用現行環保標章制度,並優先針對涉及廢棄物再利用、再生建材及公共工程材料等高風險產品或用途,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的制度精神,逐步要求其環境宣稱必須取得環保標章或同等第三方驗證,否則不得使用相關宣稱,亦不得以此作為投標公共工程之依據,並應訂定明確罰則。
再者,公共工程使用再生材料時也應以取得環保標章或同等驗證作為採購門檻,並要求每批材料附具來源紀錄、檢測報告與流向資料,讓制度事前把關,而不是等到污染發生後才補破網。
環保的信任,不能停留在口號,而應落實為可查核、可追溯、可究責的制度上。台灣若能建立強制驗證機制,不僅可杜絕本案這類假環保之名、行非法棄置之實的環境犯罪,也能讓真正投入循環經濟的正派業者,獲得公平競爭的舞台。
(作者為淡江大學企業永續創新研究中心執行長)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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