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悬置十余年的执行案背后,法院出了什么问题?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64岁的韩友针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13年,这期间,他一直在申诉。他告诉记者,自己是因为一起他人的借贷案件,变成了“老赖”,而他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借款协议中的担保人,在那起借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里,也没有要求他还款,但是在案件执行阶段,他却被法院认定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至2011年,韩友针所在的鄂尔多斯达拉特旗蒙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新公司”)将旗下的一处露天煤矿承包了出去。而承包人正是那起借贷案件里的借款人,在承包煤矿之后,承包人因为资金短缺,又从两名债权人处借了2000万元。
此后,因为资金链断裂,那名承包人既没有向蒙新公司付清全部承包款,也没有还上那笔2000万元的个人借款,后来其债权人选择越过借款人,直接找到了韩友针和蒙新公司。
在韩友针看来,他们公司只是将煤矿承包给了第三人开采,第三人个人的借款纠纷理应与他们无关。不过此后随着浙江临海市人民法院的介入,这起借贷纠纷发生了变化,韩友针和蒙新公司被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它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合同相对方,而执行法院直接把两个合同进行穿透,硬关联起来,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韩友针和蒙新公司向临海法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均被驳回。
在交涉过程中,韩友针发现,那起借贷案件中的一名债权人与时任临海法院执行局的一名庭长是兄弟关系,“那名庭长不仅没有回避该案,甚至从浙江临海赶到内蒙古鄂尔多斯,直接参与处理这起借贷案件。”在此背景下,韩友针认为,临海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明显有失公平。
此后,韩友针向多个部门递交举报材料,反映临海法院执行局存在错误执行的问题,自此这起执行案陷入僵局,“悬置”十余年,“法院既没有撤案,也没有继续强制执行。”
8月20日,临海法院一名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这起执行案具体情况,以及金某富与金某兴是否为兄弟关系,“这个我不好答复,我对情况不是很清楚,回去先了解一下。”
第三方承包人的债务
韩友针回忆,2011年11月,彼时国内煤炭价格处于高位,蒙新公司与浙江商人赵某义签订了一份《露天煤矿承包开采合同》,约定由蒙新公司将旗下500亩的露天煤矿承包给赵某义,承包总金额1.2亿元,之后赵某义如期支付了第一笔承包款3000万元。
在赵某义与蒙新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第二个月,因为资金短缺,赵某义又找到两名浙江老乡借款2000万元。不过让赵某义始料未及的是,此后国内煤炭价格持续下跌,赵某义无力如约继续投资开采所承包的煤矿。
韩友针说,作为承包人的赵某义,原本应该在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他们付清余下9000万元的承包款,但后续他实际只付了其中的3000余万元,还有几千万元的承包款一直没有支付,赵某义也一直没有与蒙新公司进行结算。

▲蒙新公司旗下被查封前的煤矿。 受访者供图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赵某义因资金短缺,面对先前那笔2000万元的个人借款,他一共也只偿还了其中的2万元,便无力继续还款。此后,两名债权人金某兴和蔡某富,于2012年8月7日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了赵某义和担保人杨某勋,要求他们归还借款。
相关法律文书记载,赵某义与两名债权人之间实际的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不过借款协议约定赵某义需要在10个月内,分期归还3000万元。事后起诉还款时,两名债权人先是声称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后来承认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另外1000万元是约定的利息和收益,不过由于利息收益太高,临海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认可,只要求借款人在归还本金之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向赵某义借款的两名债权人均是浙江临海人,根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赵某义与两名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的地点,实际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其中一名债权人将借款电汇给赵某义的地方也不在临海,但最后起诉时,两名债权人没有选择内蒙古鄂尔多斯,而是在浙江临海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借款协议中的担保人杨某勋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临海法院裁定驳回。
据相关法律文书,两名债权人于2012年8月7日提起诉讼,临海法院当天就受理了该案,三天后的8月10日,两名债权人向临海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赵某义在蒙新公司和韩友针处的款项2998万元。仅仅隔了周末两天,8月13日周一,临海法院又迅速作出(2012)台临诉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257号裁定书),裁定予以扣留。
对于这份裁定,蒙新公司的代理律师于桂华并不认可,她认为赵某义向蒙新公司交付承包款项,从而获得煤矿开采权,已交付的承包款项不属于赵某义所有,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蒙新公司,临海法院作出裁定予以扣留明显错误,“这起案件里赵某义对蒙新公司不享有到期债权,而且法院只能裁定第三方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不能裁定扣留。”
法官签字参与达成协议
在作出对上述款项2998万元予以扣留的裁定三天后,2012年8月16日,临海法院的工作人员从浙江临海赶到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韩友针说,浙江临海与内蒙古鄂尔多斯相隔2000余公里,那时尚无高铁和航班直达,“那么远的路程,他们作出裁定后相隔两天就到临海了,意味着中间没有任何耽搁。”
也正是在这天,韩友针接到了临海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电话里让我到鄂尔多斯的一栋大厦见面。”韩友针说,接到电话后他一个人赶到了对方指定的地点。现场除了法院的工作人员外,两名向赵某义借款的债权人也在那里,“他们一共有八九个人,我这边只有我自己。”
韩友针回忆,当天从临海赶到鄂尔多斯的法院工作人员共有三名,包括此前作出扣留裁定的审判长吴某炉,对方先是出示了临海法院发出的一份协助执行257号裁定的通知书,之后又要求他与赵某义的两名债权人达成一个协议。
韩友针向记者提供了那份协议书的复印件,其内容主要是约定由乙方(蒙新公司和韩友针)分期向甲方(金某兴和蔡某富)支付2000万元,那份协议书中还提到,甲方与第三人赵某义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乙方与第三人赵某义有露天煤矿承包合同纠纷,现甲乙双方根据(2012)台临诉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特签订此协议。
韩友针回忆,当时在法院工作人员和两名债权人的误导之下,他最终在对方事先拟好的这份协议书上签了字,“如果不是临海法院的法官介入,我不可能在协议书上签字。”
韩友针告诉记者,他当时没有意识到法院作出的那份财产保全裁定存在问题,加之受到了在场法院工作人员的干预,这才在协议上签了字。为了证实该协议受到了外力的干预,韩友针回忆说他当时要求临海法院的法官吴某炉也在协议上签字,最终吴某炉也在这一协议上签了名,在这份协议书的复印件上,记者发现确有其签名。
记者注意到,这份协议中所列出的乙方除了韩友针外,还包括蒙新公司,韩友针回忆说他在协议上签完字后,法官还要求他在协议上加盖蒙新公司的公章,不过韩友针之后以取公章为由离开了现场,再未返回,至今那份协议书都只有韩友针个人的签名,没有加盖蒙新公司的公章。
在韩友针看来,这份缺少蒙新公司盖章的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协议里明确把蒙新公司列为乙方之一,但蒙新公司又没有盖章确认。”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此后临海法院不仅确认了这份协议的有效性,而且将那份协议认定为还款保证。
执行局一庭长与债权人存在亲属关系
2013年1月18日,临海法院就上述借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某义退还原告金某兴和蔡某富借款本金199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杨某勋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在判决结果中,并未涉及蒙新公司和韩友针的还款事宜。
不过,之后临海法院依据他们先前签订的协议书,追加韩友针和蒙新公司为被执行人,由于他们一直不认同那份协议且未履行协议,临海法院冻结了韩友针在蒙新公司所持有的25.6667%份额的股权,又下达裁定书查封了蒙新公司旗下的煤矿,2013年11月20日,临海法院将韩友针和蒙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蒙新公司旗下煤矿已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受访者供图
韩友针告诉记者,签订那份协议之后他才知道,当初从临海赶到鄂尔多斯的临海法院工作人员中,还有一名叫金某富的法官,他与其中一名债权人金某兴是“亲兄弟”。近期,记者多方核实确认,金某富与金某兴均来自浙江临海市杜桥镇某村,二人确系亲属关系。
检索公开信息,记者发现金某富于2011年就已经担任临海法院执行二庭庭长,之后于2016年转任其他职务,2019年被提拔担任临海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8月20日上午,记者多次拨打金某兴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金某富,对方称这起案件是十多年前的事情,如想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可以查看判决书。对于他与金某兴是否为亲兄弟关系,金某富未回答,并直接挂断了电话。
韩友针认为,鉴于存在亲属关系,2012年身为执行二庭庭长的金某富不仅不应该出现在鄂尔多斯参与处理这起执行案件,而且应当回避,但是他实际上不仅未回避,反而极力促成双方签订协议。
韩友针告诉记者,签订这份协议时,赵某义并不在现场,他作为关键人物并未参与这份协议,“都是跟赵某义有纠纷,签这个协议的时候他却没参与。”
记者获得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12年9月这起借贷案件尚未宣判之时,赵某义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由是在一桩灭火工程股权交易中,他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不过,两名债权人找到韩友针签订协议是在2012年8月,那时赵某义尚未被刑拘。韩友针说,目前赵某义应该已经出狱,不过至今他仍联系不上对方。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就在与韩友针签订协议之后,两名债权人又向临海法院提出了补充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担保人杨某勋所有的坐落在浙江临海市和浙江杭州的房屋三套,之后临海法院裁定查封了这三套房屋。
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之争
韩友针与两名债权人签订的这份协议书,成为后续临海法院要求韩友针和蒙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关键,其法律效力也成为他们与临海法院的主要分歧。
韩友针坚持认为,那份协议应属无效,其依据除了蒙新公司未在协议书上盖章之外,韩友针说,他是在2012年11月28日才正式成为蒙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那份协议签订于2012年8月16日,那时他尚未成为蒙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己当时就无权代表蒙新公司签署那份协议。”
针对韩友针是否能代表蒙新公司签署那份协议,台州中院在相关裁定中表示,早在2009年蒙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签署过授权书,授权韩友针处理蒙新公司经营、管理的一应事项,行使签字、表决等所有权利。但蒙新公司的代理律师于桂华认为,这种重大文件的签署,一般要取得专项授权,像这种法院认为的担保协议,需要有蒙新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几年前的授权,显然不包括签署这样的担保协议。”

▲多年来,韩友针向多个部门寄出举报信。 受访者供图
在韩友针看来,当初临海法院的法官介入,让他对相关法律文书产生误解,才导致他稀里糊涂签了字,“当时这起借款纠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也未作出判决,尚处于财产保全程序之中,此时法官在案件事实完全不清楚的情况下,仅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权利,没有任何权利及义务进行所谓的调解。”
“如果没有法官的参与,韩友针他们不可能与没有关系的人达成协议。”蒙新公司的代理律师于桂华同样如此认为。
记者了解到,签署那份还款协议书的时间是在2012年8月16日,此时两名债权人刚提起诉讼不久,该起民事借贷纠纷案件尚未宣判,直到2013年1月18日临海法院才就这起民事借贷纠纷作出判决,不过这期间,临海法院并没有追加韩友针和蒙新公司参加诉讼。于桂华律师认为,韩友针和蒙新公司对于保全的财产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如果临海法院认为那份还款协议书的性质是保证协议,那就应该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
2013年,韩友针和蒙新公司先后向临海法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不过均被驳回。
也是从2013年开始,韩友针开始向相关部门反映临海法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问题,伴随着韩友针的举报,临海法院没有继续推进强制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悬置”状态。2018年临海法院将该案的查封处置权移送给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查封处置权又被移送回临海法院,2025年,经台州中院指定管辖,该案被移送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行。
今年8月,于桂华律师告诉记者,目前玉环法院的法官已经告知她,法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只是终结本次执行,以后法院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这个案子等于还是悬置在那里,随时可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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