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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撕破臉!她控家暴討百萬 反要吐出136萬房產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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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對怨偶阿芳(化名)與阿強(化名)的離婚官司,歷經多年纏訟,終於在近日一審宣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對怨偶阿芳(化名)與阿強(化名)的離婚官司,歷經多年纏訟,終於在近日一審宣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桃園一對怨偶阿芳(化名)與阿強(化名)的離婚官司,歷經多年纏訟,終於在近日一審宣判。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讓,阿芳不僅向阿強索討子女扶養費,更大動作指控家暴、要求百萬賠償,甚至連16年來代墊的790萬家庭開銷都想一併討回。然而,法官最終僅判准每月1.3萬元的扶養費,其餘請求幾乎全數駁回。更令阿芳意想不到的是,在反請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戰役中,她反而得吐還136萬餘元給阿強。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芳與阿強於民國95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雙方於113年底在法院和解離婚,未成年次女的監護權由兩人共同行使,但由阿芳擔任主要照顧者。為此,阿芳向阿強請求子女扶養費,主張應從離婚訴訟提起日(113年3月21日)起算,每月1.5萬元直至女兒完成學業。但法官認為,扶養費應從親權確定(113年12月26日和解成立)之翌日起算,且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雙方所得及經濟能力,認定每月扶養費以2.6萬元為合理,阿強應負擔一半,即每月給付1.3萬元。

阿芳另指控,阿強於112年3月間對其施暴,導致胸前留下大片傷疤,造成巨大心理創傷,因此依民法請求100萬元的損害賠償。但法官調查發現,雙方早已於113年1月5日在法院調解成立,阿芳同意不向阿強請求損害賠償,並撤回相關刑事告訴,因此認定阿芳已拋棄此部分請求權,判決其敗訴。

此外,阿芳主張,結婚16年來,一家四口的所有開銷均由他一人獨扛,阿強從未支付分毫,因此依不當得利,要求阿強返還代墊的家庭生活費及兩名子女扶養費,共計790萬餘元。然而,阿強反駁並提出水電、瓦斯、管理費及子女學費等繳費單據為證,證明自己並非毫無貢獻。法官審酌後認為,阿芳未能證明雙方有「由阿強完全免負擔家用」的特別約定,且阿強確實有分擔家庭費用,因此阿芳此部分主張無理由,予以駁回。

最戲劇性的轉折出現在阿強提出的「反請求」。阿強主張,兩人婚後財產中,阿芳名下的八德區房產經鑑價價值高達922萬餘元,且其名下一輛汽車也有7萬元價值,婚後財產淨額遠高於自己。

阿強並主張,自己因購置大溪區房產,曾向父母借款約410萬元,應列為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予以扣除。但法官審理後認為,這筆父母借款的債務是在本件訴訟繫屬中、基準日(113年3月21日)之後的114年7月才調解成立,且清償方式竟是每月還款4,000元,需耗時85年才能還清,明顯違反常情,難以採信。

最終,法官認定阿強僅有約502萬餘元的婚後財產,而阿芳的婚後財產淨值則高達775萬餘元,雙方差額為272萬餘元,因此判決阿芳應給付阿強差額的一半,即136萬2,803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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