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買房變官司!男友收576萬元後竟把預售屋賣別人,女方氣得提告要求返還已付款、違約金及轉售價差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一對情侶小湘、阿傑(均化名)原本已經談妥買賣預售屋,小湘支付576萬元後,沒想到,阿傑竟然在收錢後,居然又將同一間預售屋轉賣給他人,成交價高達1974萬1500元。小湘氣得提告,要求返還已付款、違約金及轉售價差等合計1322萬7500元。
收576萬後另賣他人 買方怒控「一屋二賣」
判決指出,小湘與阿傑於民國110年簽訂預售房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以1444萬元購買一戶房地。小湘依約陸續匯款,支付576萬元給阿傑。不料,阿傑竟將同一間房屋以1974萬1500元賣給他人,小湘認為阿傑已無法依原契約交付房屋,構成契約約定的「一物數賣」,因此解除契約,要求返還576萬元,並依契約請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男方喊「買賣是假、其實是贈與」
阿傑則辯稱,兩人當時是男女朋友,簽訂買賣契約只是「做做樣子」,實際上房屋是他要贈送給小湘;小湘支付的576萬元,也是他事前交給小娜後再繞一圈匯回,藉此製造買賣金流。
法院逐一檢視金流後認為,阿傑雖曾開立支票給小娜,但其中116萬元早在兩人簽約前就已兌現,與小湘後來匯給阿傑的576萬元時間、金額均不相同,難以證明兩者有關。阿傑另稱曾交付454萬元現金給小湘,法院認為,阿傑僅能證明自己曾提領現金,卻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確實交給小湘,因此無法採信「製造金流」的說法。
契約確實存在 收錢後又賣房已違約
法院認定,雙方確實具有買賣房屋的真意,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阿傑既然簽約後收取小湘576萬元,卻又把同一房屋出售給他人,已違反契約中賣方保證「絕無一物數賣」的約定。依契約內容,小湘有權解除買賣契約,阿傑也應返還已收取的576萬元。
違約金15%不是想拿就能拿
法院認為,契約文字雖載有「不得低於15%」,但雙方實際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是1%。法院指出,雙方都是私人,並非建商與消費者間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關係,因此不能直接以範本中的「不得低於15%」作為本案違約金標準。最終依雙方實際約定,認定違約金為房價1%,即14萬4400元。
至於小湘另求阿傑轉售房屋產生的530萬1500元價差,法院則認為,房屋是阿傑自行轉售,並非小娜原本計畫中的利益,且小娜也沒有證明自己具有客觀確定可取得的預期利益,因此駁回這部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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