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9月15日起,向持牌放贷人借取无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将有三个工作日的强制冷静期,商业贷款除外。借款人也可以在冷静期内以较低的费用取消贷款。冷静期的三个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新加坡公共假日。
律政部今天(31日)发布文告说,这项措施除了让借款人有机会重新考虑借贷需求,也确保持牌放贷人在批准贷款并完成相关工作后,仍能获得补偿。
目前,如果借款人取消贷款,持牌放贷人可保留全额贷款批准费,以及已经累积的利息。
强制冷静期实施后,如果借款人在冷静期内取消贷款,持牌放贷人只能保留部分贷款批准费,以支付放贷人在批准贷款时所承担的营运和尽职调查成本。
如果无抵押贷款的本金在5000元或以下,持牌放贷人最多可保留50元,而且不得超过原本的贷款批准费。
如果贷款本金超过5000元,放贷人最多可保留贷款本金的3.5%,同样不得超过原本的贷款批准费。
取消贷款不收利息
根据文告,借款人在冷静期内取消贷款时,无需支付任何利息,而且须偿还的总额不得超过贷款的本金。
借款人须偿还的总额包括两部分:一是扣除预先收取的贷款批准费后,实际发放给借款人的剩余贷款本金;二是持牌放贷人获准保留的部分贷款批准费。
律政部表示,冷静期框架是在咨询新加坡信贷协会(Credit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后所制定。
律政部属下的放贷人注册局(Registry of Moneylenders)将继续同相关各方密切合作,确保措施顺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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