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風每月照護費3萬元 ,生父曾性侵害想靠女兒養?法院:免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女子小晴童年時父母離異,母親獨力將她扶養長大,生父阿岳(均化名)不僅長年未負擔照顧及扶養責任,法院更查出,他在小晴年僅10歲時,曾對她為強制猥褻行為。多年後,阿岳因中風生活不能自理,入住安養機構,照護費用每月約3萬元。小晴不堪回首往事,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父母離異由母親一手養大
判決指出,小晴父母於民國92年離婚,當時小晴由母親單獨照顧。小晴主張,父母離婚後,她便與生父完全失去聯繫,成長過程也未獲生父實際照顧或經濟扶助,主要由母親獨力撫養成人。小晴指出,生父曾對年幼的她做出妨害性自主行為,造成她身心創傷,因此認為若被要求負擔生父扶養費,顯然有違公平原則。
生父辯稱「曾扶養」 法院調查翻出舊案
面對女兒聲請,阿岳否認自己從未扶養小晴,辯稱自己過去外出工作就是為了養家,父母離婚時小晴已16歲,足以證明此前曾負擔女兒扶養責任;當時另一名子女則由他單獨監護,雙方各自扶養一名子女,不能說他沒有養小孩。
至於女兒指控的刑事案件,阿岳則辯稱,刑事判決的事實認定不當然拘束民事法院,且相關案件多年纏訟,自己曾在有罪、無罪之間反覆爭訟,甚至因另一名子女過世陷入低潮,後來入監是為尋求心靈平靜,並非承認相關指控。
法院確認女兒10歲時曾遭侵害
不過,法院調查相關刑事判決後確認相關犯罪事實。認定阿岳在小晴年僅10歲時,對她施以強制猥褻行為,已嚴重影響當時未成年女兒的身心健全發展,屬於對負扶養義務者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中風住安養機構法院判「免養」
法院另查出,阿岳目前因中風無法行走、生活不能自理,經新竹縣政府安置於機構,每月照顧費用約3萬元,相關費用目前由政府代墊,因此確實有受扶養的必要。
然而,法院認為,扶養義務並非毫無例外。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人若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或曾對負扶養義務者為虐待、重大侮辱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酌小晴幼年遭生父侵害,父母離婚後又長期未獲生父照顧,主要由母親獨力養育成人,導致雙方親子關係更加淡薄,認定阿岳的行為已達情節重大程度。若仍要求小晴負擔生父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因此,判決小晴對阿岳的扶養義務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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